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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 200 頁-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8條 …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應迴避進用。應迴避人員,在其接任以前進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9條 各機構得於不超過二人範圍內進用機要人員,辦理機要工作,並視進用人員資格條件,比照其他相當職位資格人員職稱,不受第四條應公開甄試進用之限制。前項人員,菸酒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本部印刷廠廠長得隨時予以免職;菸酒公司董事長或總…
-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0條 各機構人員之陞遷、升等、輪調等內部管理事項,由各機構考量單位特性及業務需要,依資績並重、覈實考核、公平程序、適才適所等原則自行訂定相關規定,並報本部備查。
-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1條 …期或不定期查核,有違反規定者,除予以糾正外,對應負責任之相關人員依規定程序予以適當懲處。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2條 …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人員考核及獎懲,依本辦法規定。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3條 各機構人員由其主管本綜覈名實、獎優懲劣之旨,客觀公平考核,並予適當獎懲,以激發團隊精神,提高工作效率。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4條 考核區分如下:一、平時考核:由各級主管人員,就所屬人員平時之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嚴加考核,詳予記錄,就其優劣事蹟予以適當之獎懲,並作為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之依據。二、年度考核:指於每年年終考核各機構人員當年一月至十二月…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5條 …一大過:(一)處理業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機構或事業人員聲譽。(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事業人員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有確實證據。(三)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6條 …確實證據。(五)圖謀不法利益,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機構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六)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八)曠職(工)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7條 …工作考成成績,辦理年度考核列甲等人數比率如下:一、甲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二、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三、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四、丁等:受考人員列甲等…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9條 …條件及一般條件,由各機構依企業特性及經營管理需要訂定。各機構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核列甲等:一、曾受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二、參加公務人員或本部各機構辦理相關考試,經扣考處分。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2條 各機構就其所屬人員之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考核結果應予免職處分人員,於服務機構核定後,得於收受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詳敘理由,檢同證明文件,先向服務機構申請複核;服務機構應於收受申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審復。受…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3條 各機構辦理考核,應組織人事評審會。各機構人員之考核,應由主管人員就考核項目評擬,遞送人事評審會初核,並經各機構主持人或授權人員核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除擬予考核列丁等人員應送人事評審會初核外,得逕由各機構主持人或…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4條 辦理考核人員,在考核進行中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 行政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3條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任之:一、法務部代表一人。二、經濟部代表一人。三、地方政府代表一人。四、屬法制、財稅或會計領域之公會或團體代表。五、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專長之學者專家。諮…
- 行政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期屆滿得續聘任之;任期內已非原部會、地方政府、公會或團體所屬人員,或因其他事由出缺時,得由本部改聘之。當屆諮詢會委員任期中,本部得依實際需要隨時增聘委員。依前二項規定改聘或增聘之委員,其聘期至當屆諮詢會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行政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6條 …餘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所屬政府機關、公會或團體之其他人員代理出席會議。前項代理出席者,政府機關人員應出示職員證件,公會或團體人員應出具成員證件及委託書。諮詢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 行政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11條 諮詢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以下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一、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委員。二、諮詢會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列席提供諮詢意見之學者專家、公會或團體代表。
- 行政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組織規程 第1條 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全國財政人員訓練業務,特設財政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 行政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組織規程 第2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一、各級政府財政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二、國稅、地方稅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三、關務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四、國有財產管理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五、與國際財政組織有關訓練之研擬及執行。六、相關機關指派人…
- 行政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1條 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 行政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2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8條 …二個分處。各分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地區辦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9條 …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地區辦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10條 …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地區辦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11條 …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地區辦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12條 第六條至第十一條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2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署務。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2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署務。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2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署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