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12條 法規: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本法規已於 2023-05-03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2條 第六條至第十一條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