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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 200 頁-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2條 銀行得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之規定,由其總行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特許,在自由港區內,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國際金融業務。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3條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管理外匯條例及中央銀行法之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於自由港區內設立分支機構,並經中央銀行核准指定辦理外匯業務。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4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辦理自由港區事業之外幣信用狀、通知、押匯、進出口託收、外幣匯兌及外匯交易業務,並適用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五條等有關規定。但以各該交易未涉及境內之金融或經貿交易,且未涉及新臺幣者為限。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5條 外籍商務人士得經自由港區事業代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核轉許可,於抵達中華民國時申請簽證。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商務人士得依兩岸關係相關法規辦理申請進入自由港區從事商務活動,其辦法另定之。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6條 自由港區內,除管理人員、警衛人員、自由港區內之事業值勤員工、進入自由港區之商務人士及有正當事由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同意者外,不得在區內居住。自由港區內之事業應將所屬員工名冊、照片,報請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核發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7條 自由港區事業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由海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定三十日以內之期限退運出區或沒入之。未依前項所定期限退運出區者,海關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退運出區者,得由海關停止其六個月以下進儲貨…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8條 自由港區事業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向海關通報,有虛報或不實情事者,由海關按次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由海關停止其六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廢止其營運許可。自由港區事業依第十七…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9條 自由港區事業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得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得由海關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辦理按月彙報作業,或由自…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40條 自由港區事業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者,由海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廢止其營運許可。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41條 自由港區事業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定期盤點或送海關備查,或違反第二項規定,未補登帳冊或補繳稅費者,由海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由海關停止其六個月以內之進儲貨物或由自由港區…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42條 自由港區事業存儲之貨物,未依第三十條規定辦理或經查核無故短少者,除應負責補繳短少貨物之有關稅捐外,得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43條 自由港區事業對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代為申請入境之商務人士,應保證其入區期間,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行為。經其保證之商務人士於入區期間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行為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處自由港區事業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45條 …共設施之安全,及辦理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掌理事項,得向自由港區事業及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收取管理費、規費或服務費。前項收費標準,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定之。海關對於進出自由港區之運輸工具及貨物,應依關稅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徵收…
- 行政航業法 第3條 …以船舶運送、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送、貨櫃集散站經營等為營業之事業。二、船舶運送業:指以總噸位二十以上之動力船舶,或總噸位五十以上之非動力船舶從事客貨運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三、船務代理業:指受船舶運送業或其他有權委託人…
- 行政航業法 第17條 為發展國家整體經濟,有關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由主管機關認可之專責機構規劃推薦適宜之船舶運送業,以合理價格及符合公開公平競爭原則,提供海運服務相關事宜。前項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之品名、適用之採…
- 行政航路標識條例 第4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港口管理機關(構)、法人機構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航政機關核准,得設置必要之航路標識,並負責維護及管理;其變更或移除亦同。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另報請航政機關備查。海洋設施設置者經航…
- 行政船舶登記法 第60條 …其已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外,按船舶價值千分之一計算。但公益或公用事業因捐贈而取得所有權者,按千分之零點二。二、因前款以外之原因取得所有權者,按船舶價值千分之二。三、為所有權之保存或共有船舶之分割者,按船舶價值千分之零點五;船…
-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航行至大陸地區之漁船,其漁業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事業計畫書及相關文件,經該管漁船主管機關核轉或逕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許可後,始得為之。前項許可期間,以二年為限。依第一項許可之漁船,其漁業人變更者,應重新提出申請。
- 行政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2條 …用對象,以原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或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人員,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務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港務公司繼續任用,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以下簡稱繼續任…
- 行政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條 港務公司應訂定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繼續任用人員之資位職務薪給表、轉調人員之職責層次表,經港務公司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行政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6條 繼續任用之交通事業人員,其任用審查及考成審定由港務公司審定。
-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2條 …公有財產,得以設定地上權、出租或作價投資之方式,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開發、興建、營運使用。
- 行政原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3條 現職人員範圍如下:一、公務人員:指依原機構現有編制內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或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公務人員。二、派用人員:指原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工程處裁撤後佔缺留用之人員。三、聘用人員:指原機構現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
- 行政商港自由貿易港區收費標準 第2條 自由港區事業或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申請進入已核定為自由貿易港區之區域內營運,應繳納審查費每件二仟元。
- 行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盈餘提撥及分配辦法 第2條 …計費噸之合計數。二、自由貿易港區貿易值:指當年度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運入及運出貨物價值之合計數。三、旅客人數:指當年度進、出國際及國內航線人數之合計數。
- 行政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3條 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自行或委託自由港區事業於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之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施行後,依該規定申請並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
- 行政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依下列規定審查之:一、依境外法律設立或登記之營利事業,視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但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
- 行政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5條 經審查符合前條規定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自由港區事業於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之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活動,符合下列範圍者,其銷售貨物之所得,得適用第三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一、採購:(一)指將中華民國境內採購之貨物儲存於自…
- 行政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6條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第三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於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第三個月終了日前,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自由港區所在地之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核發符合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於自…
- 行政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7條 營利事業取得前條第一項證明函後,應如期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年度始得免徵:一、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核發之符合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