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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教育部獎助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實施辦法 第6條 為審議前條之獎勵與第八條之補助,本部應聘請學者、專家、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審議會開會審議之;必要時,得實地查證。前項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2. 行政終身學習法 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整體規劃終身學習政策、計畫及活動。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協調、統整與督導所轄或所屬終身學習機構,並得結合個人、學校、機關、機構及團體,辦理終身學習活動。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應由各…
  3. 行政終身學習法 第16條 各級政府及終身學習機構得視需要結合網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圖書等,規劃終身學習活動,擴展人民參與非正式教育之學習機會。
  4. 行政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6條 地方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查詢結果,得知短期補習班人員有本法第九條第八項規定之情事,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於聘用或僱用前查詢得知,應函知短期補習班不得聘用或僱用。二、在職期間查詢得知屬本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者,應函知短期補…
  5. 行政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短期補習班聘用之華語教學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具教育部頒發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者。二、國內外大學華語文相關系所(學程)畢業者。三、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並曾於國內立案之公私立華…
  6.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6條 補習班使用之名稱,應標明所辦理類別,並不得以國名、地名或其他有使公眾誤認為本國或外國國家公務機關或其所屬單位之虞之名稱。補習班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不得使用與其他已立案補習班相同之名稱或服務標章。但設立人相同…
  7.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16條 補習班招生簡章內容,應包括核准辦理之類科、招收班數、人數、開課日期、當期修業期間、收退費規定、核准立案之機關與文號,及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事項。
  8.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26條 補習班應依據教室容量訂定招生班級數及名額;每班不得超過六十人。補習班實施合班教學時,其教室人數容量,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消防安全、逃生通道之設置核定之;其人數上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9.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36條 補習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撤銷立案或廢止設立,同時註銷其立案證書,並予公告: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限期整頓改善,屆期未改善,其情節重大。二、核准立案後未…
  10. 行政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預算編列情形及審酌下列事項,核定樂齡學習活動計畫及補助經費:一、計畫可行性。二、經費合理性。三、執行能力及前一年執行績效。但首次申請者,免予審查前一年執行績效。四、樂齡學習活動對當地之需要性。五、其他中央…
  11. 行政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第6條 幼兒園在職人員符合前條規定之資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12. 行政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 第6條 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申請認可,應於每年二月、六月或十月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初審機關)申請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一、立案證書、設立許可證書或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13. 行政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4. 行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 第6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編列經費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需要籌措經費配合辦理,所屬學校並得編列預算與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合作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依各校計畫需求,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
  15. 行政師資培育法 第6條 師資職前教育及教育實習,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為之。第三條第二款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認定及變更,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設立條件與程序、師資、設施、招生、課程、修業年限、停辦及其他相關事…
  16. 行政師資培育法 第16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有實習就業輔導單位,辦理教育實習、輔導畢業生就業及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前項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得包括教師在職進修,並結合各級主管機關、教師進修機構及學校或幼兒園共同辦理之;其實施方式、內容、對象及其他相關事項…
  17. 行政師資培育法 第26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8. 行政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第6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生,依大學法規定,取得畢業資格者,得不繼續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先行畢業。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定師資培育之大學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稱為學士後教育學分…
  19. 行政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6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從事進修或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進修或研究,應依序審酌下列事項:一、進修或研究項目,符合提升教學、輔導、研究或教育行政專業知能、促進學生有效學習…
  20. 行政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16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甄選具專長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並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協助到校陪伴輔導、帶領社群、領域備課或其他課程與教學諮詢、輔導工作;服務學校應依相關法令,減授教學節數或支給鐘點費。
  21. 行政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2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2. 行政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第6條 學校應成立工作小組,邀集專家學者審查前條所定事項,並提經課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後,通知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與學校簽訂駐校合作契約。前項合作契約,應載明進駐期間、工作內容與回饋方式、智慧財產權歸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解…
  23. 行政教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6條 本部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本部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變更稽核日期。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
  24. 行政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6條 學術機構依前條規定登記或核可後,應於單一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總量內,依管理需求訂定所轄單一運作單位運作單一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之最大允許運作量。
  25. 行政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第6條 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全民國防教育,由本部編定全民國防教育補充教材,內容包括全民國防、國際情勢、國防政策、防衛動員、國防科技及其他相關事務,並由學校採融入式教學,納入現行課程中實施。
  26.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第6條 軍訓教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本部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議決撤職,且終身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
  27.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第6條 學校應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設輔導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整合各處(室)之輔導相關工作;其任務如下: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學生輔導工作相關…
  28. 行政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第6條 軍訓教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本部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議決撤職,且終身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
  29. 行政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6條 現就讀學校於學生入學後,應於入學日起一個月內,逕至通報系統查詢入學學生是否為轉銜學生。依前項規定確認為轉銜學生者,現就讀學校經評估有必要者,應通知原就讀學校進行資料轉銜;原就讀學校應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將轉銜學生…
  30. 行政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參展安全規則 6 陸限制研究事項:一、在實驗過程中不可在未設置防護措施之環境下從事研究。二、從事生物專題研究時,需說明生物來源,並需取得在校生物老師許可,以不虐待生物為原則。細目如次:(一)以脊椎動物為研究對象時,需培養學生正確道德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