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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 200 頁-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33條 續訂租約之租金估計,得採下列方式為之:一、以續訂租約之租賃實例為比較標的,運用比較法估計之。二、以勘估標的於價格日期當時之正常價格為基礎,乘以續租之租金收益率,以估計淨收益,再加計必要費用。三、以勘估標的原契約租金之淨收…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34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10條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辦理專業訓練應遵循下列事項:一、以自己名義對外廣告或招生。二、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簽到退簿、出席照片紀錄格式並核實記載。三、未參加專業訓練課程之人員,應核實於簽到退簿註記缺課。四、辦理專業訓練課程期間應全…
- 行政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11條 辦理專業訓練之機構、團體應將每期學員名冊、出席紀錄、經費收支、師資名冊等資料保存建檔,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 行政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派員或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瞭解或抽查辦理專業訓練之機構、團體,有關訓練計畫之執行狀況,該機構、團體應提供相關資料。
- 行政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13條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記違規點數一點:一、辦理專業訓練課程之工作人員與已登載或已通報之課程資訊不符,且非屬第十四條第二款情形。二、未以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登載或通報之專業訓練課程資訊對外廣…
- 行政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14條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其開課三個月,並記違規點數二點:一、辦理之專業訓練課程、內容、時數、師資、教學場地與已登載或已通報之課程資訊不符,且非屬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二、辦理專業訓練課程…
- 行政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15條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並公告之:一、辦理之專業訓練課程、內容、時數、師資、教學場地與經認可之實施計畫書內容不符。二、參訓人員所領第九條第一項證明書所載訓練時數不實。三、參訓人員未依第…
- 行政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專業訓練機構、團體之認可,應收取認可費新臺幣一千元;重新申請認可時,亦同。
- 行政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0條 經紀業於蒐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1條 經紀業所屬人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其所屬公司或商號名稱;其屬加盟經營者,應告知加盟品牌名稱及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名稱。經紀業首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經紀業利用個人資料進…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2條 經紀業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如需作特定目的外利用,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得為利用之情形。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經紀業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經紀業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4條 經紀業於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二、確認是否為資料當事人之本人,或經其委託。三、如認有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5條 經紀業與當事人簽訂之委託書,應於委託期限屆滿時主動刪除或銷毀。但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經紀業對當事人刪除或銷毀委託書之請求,如認有執行業務所必須之情形,得不予刪除或銷毀,並應將其理由以書面通知當…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6條 經紀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經紀業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7條 經紀業應訂定應變機制,在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迅速處理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前項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採取適當之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損害。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並以適當方式…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8條 經紀業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適當之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三、…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9條 經紀業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適度管理措施。前項管理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一、依據業務需求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以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二、檢視各類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流程…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1條 經紀業應採行適當措施,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以供必要時說明其所定計畫之執行情況。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 第10條 經紀業依第八條規定請求退還營業保證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書面理由。二、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證明文件。三、第六條第一項之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其有第七條第二項之繳存證明者,應…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1條 為維護中華民國領海之主權及鄰接區權利,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