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4 / 43 頁- 行政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14條 指定醫師應配合地方主管機關之委託或指定,辦理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四項、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業務。
- 行政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15條 指定醫師喪失精神科專科醫師資格者,其指定資格失其效力。指定醫師違反本法或其他醫事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地方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指定。
-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3條 …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但反社會人格違常者,不包括在內。二、專科醫師: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醫師法甄審合格之精神科專科醫師。三、病人: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四、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
-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34條 經專科醫師診斷屬嚴重病人者,應置保護人一人,專科醫師並應開具診斷證明書交付保護人。保護人應維護嚴重病人之權益,並考量其意願及最佳利益。前項保護人,應徵詢嚴重病人之意見後,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擔任;未能由該等人員…
-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35條 …期間。前項期間屆滿前,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認其病情穩定,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已非屬嚴重病人時,該診斷醫師執業之機構,應即通知保護人,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有效期間屆滿前,保護人應協助其接受專科醫師診斷,確認…
-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43條 精神醫療機構因病人病情急迫,經一位專科醫師認有必要,並依第四十四條規定取得同意後,得施行下列治療方式:一、電痙攣治療。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治療方式。
-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45條 …管機關知有前項之人或其自由受不當限制時,應主動協助之。經專科醫師診斷屬嚴重病人者,醫療機構應將其資料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前項通報之方式、內容、通報個案之資料建立、處置、追蹤關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47條 …條機關、機構或場所,於病人離開前曾有精神疾病就醫紀錄且經專科醫師診斷有持續治療需求者,應轉介或轉銜其住(居)所在地地方主管機關予以提供社區治療及社區支持之服務。前項轉介或轉銜之方式、內容、個案之資料建立、處置、追蹤關懷及…
-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48條 …醫療機構,其指定方式、資格條件、管理、指定執行業務範圍、專科醫師指定、安全維護經費補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保護被護送人之安全,護送就醫人員於執行職務時,得檢查被護送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必要時得…
-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53條 …區治療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前項審查會成員,包括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審查會召開審查會議,得通知審查案件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說明,…
-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54條 保護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人員或專科醫師發現嚴重病人不遵醫囑致其病情不穩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接受社區治療之必要者,病人住居所在地主管機關、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應與其保護人合作,共同協助其接受社區治療。前項嚴重…
-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55條 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診斷有延長前條第三項期間之必要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於期間屆滿三十日前,向審查會申請延長強制社區治療。前項申請延長強制社區治療期間,不得逾一年。
-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59條 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保護人應協助其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地方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地方主管機關…
-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63條 …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經二位以上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嚴重病人有延長強制住院期間之必要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於強制住院期間屆滿十四日前,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強制住院。前項聲請裁定次數,以一次為限,其延長強制住…
-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67條 …下列規定:一、參審員及法官應全程參與。二、評議時應依序由專科醫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之參審員、法官陳述意見。三、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68條 參審員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推薦之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及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各一人。有法官法不得任法官、醫師法撤銷或廢止醫師證書、執業執照或移付懲戒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參審員。參審員由中央主管機關推薦,經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
-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76條 專科醫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診斷,亦不得為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鑑定:一、本人為受診斷或受鑑定之病人本人。二、本人為病人之保護人或利害關係人。
-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86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於私立精神照護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或負責人。但精神照護機構有併處行為人為同一人者,不另為處罰。
- 行政醫師法 第1條 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師證書者,得充醫師。
- 行政醫師法 第2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醫師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二、八十四學年度以前入學之私立獨立學院七年制中醫學系畢業,…
- 行政醫師法 第3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中醫師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二、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
- 行政醫師法 第4條 …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牙醫師考試。
- 行政醫師法 第4-1條 …定,以國外學歷參加考試者,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醫師考試。但於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修畢全程學業取得畢業證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經教育部學歷甄試…
- 行政醫師法 第4-2條 具有醫師、中醫師、牙醫師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其執業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醫師法 第5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醫師;其已充醫師者,撤銷或廢止其醫師證書: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三、依法受廢止醫師證書處分。
- 行政醫師法 第6條 經醫師考試及格者,得請領醫師證書。
- 行政醫師法 第7條 請領醫師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 行政醫師法 第7-1條 醫師經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醫師證書。前項專科醫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各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領有醫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醫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科醫師之甄審。專科醫師之分科…
- 行政醫師法 第7-2條 非領有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醫師名稱。非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醫師名稱。
- 行政醫師法 第8條 醫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但有特殊理由,未能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屆至前申請更新,經檢具書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