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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 35 頁- 行政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案件清冊。六、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及其進度表。七、財物事務總目錄。八、其他有關本會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 行政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 行政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 行政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會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本會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 行政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行政院或本會首長核辦。
- 行政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13條 …上明列項目、對象及金額,不得以定額分配或墊付方式處理;有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預算法 第25條 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違背前項規定之支出,應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
- 行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形報告或進度表。六、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附表三)。七、財物事務總目錄。八、其他有關本機關(構)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 行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 行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 行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各機關(構)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單位,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構)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
- 行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機關(構)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構)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 行政中央銀行處務規程 第7條 …經理。二、機關專戶存款之經理。三、庫款之移轉及調撥。四、國庫財物之保管。五、辦理國庫業務之委託及督導。六、中央政府公債及國庫券之經理。七、辦理中央政府公債與國庫券業務之委託及督導。八、其他有關國庫經理事項。
- 行政中央銀行處務規程 第11條 …核及分配之研擬。四、決(結)算之編製。五、現金、票據、證券及財物之檢查。六、採購及財物變賣等處理程序之審核。七、財務、業務之稽核及檢查報告之處理。八、財務報表之彙編、分析及業務統計事務之辦理。九、會計人員之遴選、訓練、獎…
-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要案件清冊。七、當年度及跨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及其進度表。八、財物清冊。九、事務清冊。十、文物清冊。十一、智慧財產清冊。十二、其他有關本院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總目錄。二、單位章戳清冊。三、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四、財物清冊。五、事務清冊。六、文物清冊。七、其他有關主管人員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檔):一、交代表冊總目錄。二、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三、財物清冊。四、事務清冊。五、文物清冊。六、其他有關經管人員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保管機密文書人員調職時,應將所保管之機密文書,逐項點交單位主管或指定之接管人員,並…
-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第四條至第六條所定各項清冊內容,本院各單位得按業務性質及經管財物、事務情形增減編製;其得以現行電腦作業系統產製且功能相同者,不受所定種類名稱及格式之限制。本院各單位應將前項清冊編製成冊,經本院院長核定後,送交本院人事室備…
-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院院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及事務清冊,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及事務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本院院長移交之財產清冊,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及事務清冊,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行政院或本院院長核辦。
- 行政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當年度施政計畫及其進度表。七、財物事務總目錄。八、其他有關本機關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 行政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已辦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 行政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 行政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第四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行政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 行政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辦。
- 行政行政院主計總處處務規程 第10條 …成立之財團法人會計決算相關事項。八、內部審核、政府採購監辦及財物會計事務等相關法規之擬訂。九、各機關辦理會計、決算業務人員之指揮及監督。十、其他有關政府會計、決算及內部審核事項。
- 行政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年度施政計畫截至交代日止之執行情形。六、各直屬主管人員主管之財物事務總目錄。但該總目錄如有錯誤時,各直屬主管人員應負其責任。七、其他應行移交之事項。
- 行政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辦或未了案件。三、所屬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主管或經管之財物事務總目錄。但該總目錄如有錯誤時,所屬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應負其責任。四、其他應行移交之事項。
- 行政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