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法規: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組織目 第5條 本院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含電子檔):一、交代表冊總目錄。二、單位章戳清冊。三、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四、財物清冊。五、事務清冊。六、文物清冊。七、其他有關主管人員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