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4 / 200 頁
  1. 行政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第5條 第三條之機構、法人、團體或學校申請辦理補充訓練,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提出:一、年度訓練實施計畫書。二、章程影本。三、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公立學校,免附。四、屬人民團體者,並應…
  2. 行政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第6條 補充訓練之授課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取得證明文件:一、大專校院教師,並具有與授課內容相關之專業。二、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並具授課內容相關之三年以上實務經驗。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照顧實務指導訓練。四、具有與授課…
  3. 行政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第7條 補充訓練之辦理方式如下:一、集中訓練:外籍看護工至訓練機構指定之場所及班別接受訓練。二、到宅訓練:授課人員至勞工主管機關核定之工作許可地提供訓練。前項訓練內容,包括下列課程:一、身體照顧服務。二、日常生活照顧服務。三、家…
  4. 行政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第8條 訓練機構應於外籍看護工完成前條訓練課程後,發給訓練證明文件,並完成登錄。前項訓練證明文件,應載明訓練機構名稱、勞工主管機關同意辦理訓練之日期與文號、受訓人姓名、性別、國籍、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訓練課程及時數。
  5. 行政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第9條 訓練機構得向雇主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載明訓練機構名稱、班次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相關人員核章。前項收取之費用,其使用項目為授課人員鐘點費、設施設備使用或維護費、材料費、通譯費、行政庶務費及其他辦理訓練所需之費用。訓練機…
  6. 行政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第10條 勞工主管機關應不定期至訓練機構,訪視其實際訓練辦理情形;每一訓練班別,每年至少訪視一次,並製作訪視紀錄。訪視結果,訓練機構辦理成效不佳者,勞工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未依核准之訓練計畫辦理,情節重大者,該年度…
  7. 行政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第11條 …辦法施行後,非初次入國之外籍看護工,雇主亦得為其申請接受補充訓練。
  8.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第7條 …目如下:一、研究、調查、試辦、推廣、興建及人事費用。二、教育訓練、研討會費用。三、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創新所需公共溝通、設施及設備費用。四、前款創新成效獎金及公開表揚獎勵物品費用。前項補助所需經費,由依本法第十五條設置之基…
  9. 行政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第7條 執行不定期檢驗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格取得合格證書者為之。前項人員應使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驗測定方法規定之儀器設備,屬執行機車之不定期檢驗,應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電腦軟體及儀器設備,並依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
  10. 行政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 第6條 …舉機動車輛噪音檢驗測定之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
  11.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任)專責機關(構),辦理空氣污染訓練及防制之有關事宜。
  12.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34條 …專責人員。前二項專責人員,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並經訓練取得合格證書。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專責人員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13.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69條 …人員及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違反依第三十四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訓練及執行業務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專責人員之資格。
  14.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條 …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設置之專責人員,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
  15.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7條 …人數。第一項設置之代理人應具參加同一類別及級別以上專責人員之訓練資格。第一項設置之代理人如有更動時,應於更動日起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16.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8條 …詢勞、健保資料同意書、代理人具參加同一類別及級別以上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學(經)歷證明及其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之同意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設置。前項申請,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以書面方式為之外,…
  17.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九條第一項情形時,應即指定具參加同一類別及級別以上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人員代理。專責人員非因離職、異動而因故未能執行業務連續達十五日以上,或離職、異動之情形發生時,公私場所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
  18.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人員者,應於到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完成到職訓練。前項專責人員設置屆滿六個月後十五日內,公私場所應檢具專責人員完成到職訓練之證明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專責人員未於第一項規定期限內完成到職…
  19.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所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禁止專責人員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在職訓練。
  20.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成核定設置。四、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檢具專責人員完成到職訓練之證明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五、未依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於廢止核定設置日起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六、有第十六條…
  21. 行政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7條 …次性支出成本,指一次且非折舊性之支出,如土地購買、員工之初始訓練、緊急應變措施、或依本法應辦理之許可證申請等費用。三、經常性支出成本,指符合本法義務所需相關設備(施)操作維護及管理費用之支出,如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正常操…
  22. 行政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之場所工程設施及機動車輛航空器等裝備噪音管制辦法 第2條 …或緊急危難之時間、地區及場所。二、軍事單位實施演習、戰備任務訓練、例行火砲測試、武器研發測試及未爆彈(不發彈藥)銷爆(燬)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前項所稱軍事單位,指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
  23. 行政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補助事項。四、調整操作程序,訂定環保航線。五、管制試車時段或訓練飛行時段。六、建置環保陳情專線及應有環保專職人員。七、其他應採之防制措施。
  24. 行政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
  25.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3條 …。四、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之研究發展。五、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人員之訓練及管理。六、直轄市、縣(市)水污染防治業務之督導。七、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之監測及檢驗。八、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之調查及統計資料之製作。九、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之宣導。…
  26.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執行。四、轄內水污染防治之研究發展。五、轄內水污染防治人員之訓練及管理。六、轄內水污染防治之監測及檢驗。七、轄內水污染防治調查及統計資料之製作。八、轄內水污染防治之宣導。九、其他有關轄內水污染防治事項。
  27.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條 …乙級及丙級。運作人所設置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
  28.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4條 …行業務時,運作人應指定具有參加同一級別以上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訓練資格者代理。申請核定設置及申請變更,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以書面方式申請者外,自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起,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29.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5條 運作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參加在職訓練及到職訓練。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於申請設置前連續三年以上未經設置為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者,應於到職翌日起六個月內,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規定完成到職訓練。運作人…
  30.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拒絕、規避或妨礙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參加在職訓練及到職訓練。三、未依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檢具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完成到職訓練之證明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四、未依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於廢止核定設置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