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4條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相關法規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任)專責機關(構),辦理空氣污染訓練及防制之有關事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