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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04條 命付強制管理時,執行法院應禁止債務人干涉管理人事務及處分該不動產之收益,如收益應由第三人給付者,應命該第三人向管理人給付。前項命第三人給付之命令,於送達於該第三人時發生效力。
  2.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15條 …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3.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16條 …或移轉動產或不動產之權利為執行時,執行法院除以命令禁止債務人處分,並禁止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外,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將該動產或不動產交與執行法院,依關於動產或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執行之。基於確定判決,或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
  4.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22-4條 …用財產,仍得為強制執行,不受國有財產法、土地法及其他法令有關處分規定之限制。
  5.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32條 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前項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能送達,債權人又未聲請公示送達者,應撤銷其執行。其公示送達之聲請被駁回確定者亦同。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
  6.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32-1條 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實施之執行處分。
  7.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32-2條 …一條規定拘束債務人自由,並聲請法院處理,經法院命為假扣押或假處分者,執行法院得依本法有關管收之規定,管收債務人或為其他限制自由之處分。
  8.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35條 對於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執行假扣押者,執行法院應分別發禁止處分清償之命令,並準用對於其他財產權執行之規定。
  9.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37條 假處分裁定,應選任管理人管理系爭物者,於執行時,執行法院應使管理人占有其物。
  10.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38條 假處分裁定,係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送達於債務人。
  11.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39條 假處分裁定,係禁止債務人設定、移轉或變更不動產上之權利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揭示。
  12.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40條 假處分之執行,除前三條規定外,準用關於假扣押、金錢請求權及行為、不行為請求權執行之規定。
  13. 司法提存法 第11條 前條第三項所定十年期間,自提存所命取回處分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算。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定十年期間,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算。
  14. 司法提存法 第15條 …不因而停止。提存物依法應歸屬國庫時,其價值已滅失者,以廢棄物處分之。
  15. 司法提存法 第16條 保管費用之確定由保管機構聲請提存所以處分行之。前項處分得為執行名義。
  16. 司法提存法 第18條 …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其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其效力。三、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四、因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而有前款情形。五、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
  17. 司法提存法 第24條 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提存所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於十日內變更原處分,並將通知書送達關係人;認異議無理由時,應於十日內添具意見書,送請法院裁定之。
  18. 司法提存法 第25條 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以裁定命提存所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時,應駁回之。前項裁定,應自收受異議之日起十日內為之,並應附具理由,送達提存所及關係人。對於法院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19. 司法管收所規則 第11條 …為之虞時,得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前項處分,應即時報請該管法院院長核准。
  20. 司法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11條 …涉及刑事犯罪者,應向偵查機關告發。第一項檢討報告及第三項查辦處分情形,偵查機關及各偵查輔助機關應定期公布。
  21.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3條 …民法官: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二、曾任公務人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或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三、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四、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中。五、因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
  22.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39條 …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23.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44條 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有關強制處分及證據保全之事項,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管轄法院法官處理之。但因管轄法院法官員額不足,致不能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處理時,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法官不得接受或命提出與該強制處分審查無…
  24.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03條 前四條罰鍰之處分,由國民法官法庭之法官三人合議裁定之。前項裁定,得抗告。
  25. 司法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第22條 …由郵務機構送達起訴書、追加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移送併辦意旨書或對於再議聲請之處分書者,其程序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26. 司法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2條 …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等懲戒處分之判決。
  27. 司法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5條 …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處分,或有本法第十八條後段之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審計機關。
  28. 司法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6條 審計機關辦理各機關(構)審計業務時,發現曾受懲戒處分之公務員有不合法支領俸(薪)給、退休(職、伍)金或其他離職給與者,應依法剔除,並分別由各機關(構)負責追繳。
  29. 司法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7條 受懲戒人受罰款懲戒處分之確定判決者,自發生懲戒處分效力之日起,其所屬主管機關應即以書面限期催告受懲戒人履行;逾期未履行者,主管機關得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就受懲戒人之財產執行之。主管機關收受剝…
  30. 司法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8條 …,應視再審審級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發生更為懲戒處分效力。原判決與再審判決之懲戒處分執行性質相同者,於已執行之範圍內,得視為再審判決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