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6條 法規: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6條 審計機關辦理各機關(構)審計業務時,發現曾受懲戒處分之公務員有不合法支領俸(薪)給、退休(職、伍)金或其他離職給與者,應依法剔除,並分別由各機關(構)負責追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