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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1條 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審查認可之各項有關船舶穩度、結構計算資料應留置船上,以供該船調整裝載及壓載時參考使用。
  2.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4條 本規則所稱航行國際間之船舶,指在本國港口與外國港口間或在兩外國港口間航行之船舶。
  3.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5條 本規則所稱航行國內航線之船舶,指在本國外海、沿海及離島各港口間,或在本國江河與沿海口岸間,或在本國內陸水道中航行之船舶。
  4.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6條 本規則所稱甲型船舶,指船舶之設計僅供載運散裝液體貨物,其通至貨艙之暴露甲板上僅開設有較小之進出開口,並係以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製作附有墊圈之水密艙口蓋蓋合者。前項甲型船舶應具有下列基本特性:一、暴露甲板之高度完整性。二、在…
  5.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7條 本規則所稱之乙型船舶,指不屬於前條規定之任何船舶。
  6.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8條 本規則所稱平甲板船,指乾舷甲板上無船艛之船舶。
  7.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9條 …之兩舷者;或其兩側外板至舷邊之距離少於模寬(B)百分之四者。船舶之高艉甲板亦以船艛論。
  8.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22條 本規則所稱之氣候密,指船舶於任何海象情況下,不滲水入船內者。
  9.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23條 本規則所稱載重線,為船舶最高平均吃水線。亦即依據本規則各種情況及季節情形所核定在船舯部乾舷之最低值。
  10.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25條 本規則所稱乾舷甲板,指船舶最上層全通之露天甲板,其露天部分之所有開口,均設有永久關閉設施,其下方兩舷各開口亦均設有永久水密關閉設施者;若船舶之乾舷甲板並非連續,其自露天甲板較低部位所引與較高部位甲板平行之一假設線,得視為…
  11.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26條 …垂直投影位置量起。前項船長以英文字母L表示之,其單位為公尺。船舶於設計時龍骨若係傾斜者,則用以測量船長之水線須與設計水線平行。
  12.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29條 本規則所稱船寬,除另有明文規定外,係指船舶舯部之最大寬度。如為金屬船殼,應為兩舷肋骨模線間之寬度;如為其他船殼,則為兩舷船殼外面間之寬度。前項船寬以英文字母B表示之,其單位為公尺。
  13.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30條 …船底之平整部分向內延長與龍骨之邊相交之點量起。具有弧形舷緣之船舶,其模深係量至甲板模線與船側模線延長線相交之點,此等延長線使該船具有方角舷緣之形狀。若乾舷甲板為階式者,其高出部分之甲板延伸至超高模深測量點時,模深之測量應…
  14.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32條 船舶具有半徑大於船寬百分之四之弧形舷緣者,或其頂側為不常見之形狀者,其乾舷船深D得以下述假想船舶之乾舷船深測計之。此假想船舶為船舯剖面具有垂直頂側,並有與實際船舶相同之樑拱高度及相同之頂部截面面積。
  15.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34條 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對申請勘劃船舶載重線之船舶,應徹底檢查其結構、設備、佈置、材料及船材尺寸等,以確保均能符合本規則規定。
  16.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35條 船舶載重線經勘劃後,船舶所有人應於載重線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重行申請特別檢查,以確保船舶之結構、設備、佈置、材料及船材尺寸均符合本規則規定。
  17.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36條 船舶載重線定期檢查應按該船載重線證書所載勘劃或特別檢查日期每屆滿一年之後前後三個月內施行,檢查時應注意下列各款:一、刻劃於船上之載重線標記,是否與證書上所載相符。二、船身及船艛,有無變更或影響乾舷之計算。三、各開口處之防…
  18.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37條 本規則所規定船舶各種裝置、用具或型式、特殊佈置,因船舶構造、設計特殊未盡能適用時,得採用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具有同等效力之代替品或其他佈置替代。
  19.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38條 本規則所規定船舶之結構、設備、佈置、材料或船材尺寸於接受檢查後,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外,不得有所變更。
  20.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39條 船舶載重線之勘劃,依左列情況定之:一、船舶貨載及壓載等之情況應使該船具有足夠之穩度,並應避免該船結構產生超額之應力。二、船舶穩度或艙區劃分之要求應能符合有關之規定。
  21.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1條 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檢查合格之船舶,應於船舶舯部左右兩舷之外板上,將甲板線、載重線圈或載重方框,及各項載重線劃明。前項載重方框及載重線圈,依附圖一至附圖三規定。
  22.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42條 甲板線係標於船舶舯部兩舷外板上之水平橫線長三○○公釐、寬二五公釐,該線之上緣應位於乾舷甲板之上表面向外延伸與船殼板表面外緣相交之點;舯部甲板覆有部分木甲板時,則該甲板之上緣應位於木甲板之上表面向外延長與船殼板外表面相交之…
  23.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43條 航行國際間船舶之載重線圈,係一外徑三○○公釐、寬度二五公釐之圓圈,與一長四五○公釐、寬二五公釐之水平橫線組合而成,該橫線上緣中點與圓圈之中心相合,圓圈中心位於舯部甲板線之垂直下方,自此橫線上緣至甲板線上緣之垂直距離即為所…
  24.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4條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之載重方框,係一正方形,位於船舯部甲板線之垂直下方,其外對角線之長為三百毫米、寬為二十五毫米,與一長四百五十毫米、寬二十五毫米之水平橫線組合而成,該方框之兩對角線一為垂直,一為水平,該水平橫線上緣之中點與…
  25.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45條 航行國際間船舶,按本規則所勘劃之各項載重線,均以水平橫線標示之,該等橫線長二三○公釐、寬二五公釐,劃於載重線圈中心向艏五四○公釐處,寬為二五公釐之一垂直線前,並與該垂直線成直角。但淡水載重線應劃於該垂直線之後,各載重線之…
  26.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6條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載重線之勘劃,均以水平橫線標示之,該等橫線長二百三十毫米、寬二十五毫米,劃於載重方框中心向艏五百四十毫米處,寬為二十五毫米之垂直線前,並與該垂直線成直角。但淡水載重線應劃於該垂直線之後。各載重線之名稱及符…
  27.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7條 船舶依本規則勘劃木材載重線時,除一般載重線外,應另增劃木材載重線,亦以水平橫線標示,該等橫線長為二百三十毫米、寬二十五毫米,劃於載重線圈或載重方框中心向船艉五百四十毫米處寬為二十五毫米之一垂直線後。但淡水載重線應劃於該垂…
  28.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49條 船舶如因其性能、營運或航行之限制,不需用某項季節載重線者,得免予勘劃。
  29.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50條 當船舶勘劃之乾舷較最小乾舷為大,而致載重線位於或低於依本規則勘定之最小乾舷之最低季節載重線時,僅將夏期及淡水載重線標示即可。
  30.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53條 航行國際間之船舶,應以代表驗船機構之CR兩個英文字母按一一五公釐乘七五公釐之大小劃明於該船載重線圈兩邊之水平線上。(詳圖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