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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26條 航空器補充型別檢定證持有人得向民航局提出下列申請:一、依第五章規定申請製造許可證。二、依第六章規定申請適航證書。發動機或螺旋槳補充型別檢定證持有人得向民航局申請於已具型別檢定證之航空器上安裝該型別發動機或螺旋槳之許可。
  2.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27條 補充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提供航空器使用人及民航局依適航標準訂定之持續適航文件,並適時提供其修正文件。航空器補充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建立確保航空器結構完整之補充維護計畫,其計畫應包括銹蝕預防計畫。
  3.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37條 航空器之製造許可證持有人得對其依製造許可證製造之航空器,於完成臨時登記後,準用第六章規定向民航局申請適航證書。發動機及螺旋槳之製造許可證持有人得對其依製造許可證製造之發動機或螺旋槳,向民航局申請適航掛籤。製造許可證持有人…
  4.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9條 領有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之航空器,應由所有人或使用人向民航局申請適航檢定,經檢定合格者,依其申請發給航空器適航證書(附件十一)或航空器特種適航證書(附件十二)。航空器適航證書依適航檢定分類區分為通用類、特技類、…
  5.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40條 航空器適航證書有效期限為一年。但因特殊情形,民航局得發給有效期限未滿一年之航空器適航證書。特種適航證書有效期限應於證書上規定。航空器之飛航,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逾越適航證書所記載之事項。航空器適航證書失效時,其持有人…
  6.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41條 適航證書應懸掛於航空器機艙或駕駛艙內顯著之處。
  7.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42條 初次申請航空器適航證書,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使用前三十日檢附申請書向民航局申請檢定。自國外進口之航空器初次申請航空器適航證書時,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完成接收檢查及試飛,並檢附型別認可檢定證影本、原製造國或登記國之適…
  8.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44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提供民航局原製造廠最新完整之各種使用手冊及相關文件。
  9.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45條 適航證書申請人應確保其航空器之標示符合第七十一條之規定。
  10.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6條 …者,得申請特許飛航類或試驗類特種適航證書。具有特種適航證書之航空器,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民航局核准之飛航地區作業性質、有效期限及對其航空器之限制從事飛航作業。
  11.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47條 …事項及資料送民航局辦理:一、飛航目的。二、計劃航線。三、操作航空器及其設備所需之組員。四、航空器不符合適航規定之情況。五、航空器安全作業所需之限制條件及佐證資料。
  12.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48條 …書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與下列資料及執行計畫送民航局辦理:一、航空器用途。二、航空器識別資料。三、與維護公共安全有關之資訊。四、執行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執行目的。(二)預估飛航時數或架次。(三)執行場地及空域…
  13.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49條 …裝備及零組件,除係依民航局認可之工業標準設計、製造及標示,或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為維修或改裝所配製者外,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檢定:一、依本章規定申請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二、依第八章規定申請技術標準件核准書。三、申請型別檢…
  14.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67條 航空器出口或變更登記為他國國籍時,航空器製造許可證持有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得向民航局申請出口適航證明。出口發動機、螺旋槳之製造者、所有人或使用人及技術標準件或零組件之製造者得向民航局申請其產品之出口用適航掛籤。
  15.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8條 申請航空器之出口適航證明,經民航局檢定符合下列規定者,發給出口適航證明(附件十二之一):一、符合第三十九條發給適航證書之適航要求。二、符合進口國適航主管機關之特殊要求。前項航空器係未經裝配及試飛之航空器或不符前項規定者,…
  16.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70條 …機關提供妥善使用出口產品所需之文件及資訊。二、出口未經裝配之航空器時,向進口國適航主管機關提供製造者之裝配說明書及民航局核准之試飛項目檢查表。三、交機飛航結束後,拆除為出口交機而臨時安裝於航空器之裝備,並將航空器恢復原核…
  17.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條 託運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執行空運危險物品作業,應依本辦法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核定採用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之危險物品航空安…
  18.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運。但於緊急情形、無其他適合之運送方式或為符合公共利益時,經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報請民航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19.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10條 …運人應於危險物品交付空運時,將前項申報單及其他運送文件,交予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第一項文件應加註英文。
  20.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12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確認危險物品符合下列規定,始得收運:一、附有符合技術規範規定之正確申報單及其他運送文件。但技術規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二、包裝件、合成包裝件或裝有危險物品之容器,已依技術規範規定執行收運程序之檢查…
  21.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13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航空器上裝載危險物品包裝件或裝有放射性物質之貨櫃時,應依技術規範之規定辦理。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檢查及確認危險物品包裝件或裝有放射性物質之貨櫃,於裝入航空器或貨運盤櫃前,無滲漏或破損之情形,始得裝…
  22.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14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對航空器所裝載之危險物品,因破損或滲漏導致之危害性污染,應即予清除。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不在此限。受放射性物質污染之航空器,應即停止營運並接受檢查;經檢查符合技術規範及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污染限值…
  23.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15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將危險物品裝載於航空器客艙或駕駛艙。但技術規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4.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16條 可能相互反應產生危險之危險物品,其包裝件不得裝載於航空器內相鄰位置或滲漏時會產生相互反應之位置。放射性物質包裝件裝載於航空器上時,應依技術規範及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規定隔離。
  25.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17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航空器裝載危險物品包裝件時,應保護其不受破損並應加以固定。
  26.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19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航空器載運危險物品時,應於起飛前以書面通知機長技術規範規定之相關資訊。
  27.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0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相關手冊中提供飛航組員執行空運危險物品所需資訊及緊急應變程序。
  28.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1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對乘客提示禁止託運或攜帶進入航空器之危險物品資訊,並應請乘客確認未託運或攜帶禁止之危險物品進入航空器。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於收運貨物時,應對託運人提示空運危險物品之資訊;發現收運貨物…
  29.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2條 託運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應提供其所屬人員執行空運危險物品所需資訊及緊急應變程序。
  30.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3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執行危險物品存儲作業,應依技術規範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