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9條領有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之航空器,應由所有人或使用人向民航局申請適航檢定,經檢定合格者,依其申請發給航空器適航…
- 第40條航空器適航證書有效期限為一年。但因特殊情形,民航局得發給有效期限未滿一年之航空器適航證書。特種適航證書有效期限應於證書上…
- 第42條初次申請航空器適航證書,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使用前三十日檢附申請書向民航局申請檢定。自國外進口之航空器初次申請航空器…
- 第43條進口貨機機齡超過十四年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應檢附結構維修經歷紀錄、結構完整性計畫及補充檢查計畫,向民航局申請檢定。前…
- 第44條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提供民航局原製造廠最新完整之各種使用手冊及相關文件。
- 第45條適航證書申請人應確保其航空器之標示符合第七十一條之規定。
- 第46條符合附件十三規定之條件者,得申請特許飛航類或試驗類特種適航證書。具有特種適航證書之航空器,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民航局核准…
- 第47條特許飛航類特種適航證書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及資料送民航局辦理:一、飛航目的。二、計劃航線。三、操作航空器及其…
- 第48條試驗類特種適航證書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與下列資料及執行計畫送民航局辦理:一、航空器用途。二、航空器識別資料。三、與維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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