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條試驗類特種適航證書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與下列資料及執行計畫送民航局辦理:一、航空器用途。二、航空器識別資料。三、與維護公共安全有關之資訊。四、執行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執行目的。(二)預估飛航時數或架次。(三)執行場地及空域。(四)航空器之三視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