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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 200 頁-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8條 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應於取得許可函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及完成其網路系統建設,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執照:一、許可函影本。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令規定應設置…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9條 …信事業所用之銜接傳輸電路,應向固定通信業務或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租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其系統內不同機房間或其系統與其他系統間之銜接傳輸電路在同一建築物內,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者。二、其系統與用戶間所用之…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者,其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不予許可。經營者取得許可執照後,經發現有前項情事者撤銷其許可。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名稱、主事務所及代表人姓名。二、資本額。三、業務類別及營業項目。四、營業區域。五、執照有效期間。六、發照日期。七、執照字號。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核發之許可執照;其執照有效…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2-1條 經營者與經營者或非經營者合併,應於合併前與合併者共同檢具合併事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前項事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之名稱及住所。二、營業項目及區域。三、股東會議紀錄及契約書。四、用戶權益保障措施。五、預定…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經營者擬變更其業務類別或營業項目者,就其異動部分,應事先檢具第四條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營者擬變更事業計畫書內系統架構者,應於系統正式啟用後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令規定應設置通訊監察設備之經營…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經營者之營運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一、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經營者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於實施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供消費者審閱;變更時亦同。前項營業規章應訂定公平合理之服務條件,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營業項目。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及調整費用之條…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發售預付式電話卡之經營者,其產品或包裝上應符合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之名稱。二、用戶申訴電話。三、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四、使用方法、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6-1條 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提供服務者,其銷售門號之包裝上應符合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之名稱。二、用戶申訴電話。三、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四、使用方法、應注意事項及其…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6-2條 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提供服務者,其銷售門號之包裝上應符合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之名稱。二、用戶申訴電話。三、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四、E.164…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經營公用電話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其公用電話上應符合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之名稱。二、與其接取或提供其網路服務之相關電信事業之名稱。三、用戶免費申訴電話。四、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五、使用…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7-1條 前四條以外其他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提供通信服務之經營者,其產品、銷售門號包裝或提供通信服務之網站,應符合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之名稱。二、用戶申訴電話。三、電信(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四、使…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第二類電信事業之資費,由經營者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之規定辦理。用戶有拒絕或遲延給付資費之情事,經營者應定相當期限催告用戶給付積欠之資費,並應告知用戶未於所定期限內給付積欠之資費時,將依服務契約之約定停止提供服務之情事。…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進行評鑑,並得定期公告各經營者服務品質之評鑑報告。為辦理前項評鑑,主管機關得命經營者提供必要之資料,經營者不得拒絕。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經營者預定暫停或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及通知使用者,並依營業規章規定辦理。前項暫停營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復業前十五日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未申請復業者,其暫停經營之業務視…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經營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者,應向第一類電信事業租用專線,供作用戶與網路間及網路內部節點間連接之用,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為其用戶提供非公司內部間之通信服務。二、為其用戶提供受信端再轉接之通信服務。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應至少一端經由專線介接;其一端經由公眾電信網路介接者,應經由經營者網路節點之確認程序,始得提供通信服務。前項確認程序,經營者應於申請許可經營時,於事業計畫書敘明之。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23條 經營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者,應至少保存其用戶基本資料至契約終止後一年。前項用戶基本資料,包括公司之內部單位、分公司、分支機構及其關係企業之名稱與地址、公司內部關係證明文件、公司內部撥號計畫及用戶與業者網路連接之專線電路編…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經營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者,應登錄及保存連接網路內部節點之專線電路編號、相關路由表及通信紀錄資料。前項連接網路內部節點之專線電路編號、相關路由表於經營期間內須持續保存,通話紀錄資料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25條 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之經營者,應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各項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26條 經營者設置之電信設備,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技術規範。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善或限制其使用。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27條 經營者對於調查或蒐集證據,並依法律程序查詢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者,應提供之。前項電信內容之監察事項,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辦理之。經營者對於第一項電信通信紀錄應至少保存期間如下:一、語音單純轉售服務通信紀錄應保存六個月。二…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27-1條 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或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提供服務者,應每週複查其用戶資料,如有使用者已經啟用服務而無使用者資料之情事,經營者應暫停其通信。前項規定,經營者應於其營業規章及服務…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經營者應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取得及使用電信號碼。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之行動網路碼或用戶號碼應向合作之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取得,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應依據電信號碼管理辦法之規定支付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電信號碼使用費…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28-1條 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經營者或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應於傳送話務時,線上即時發送該通信之原始發信用戶號碼至受信端網路,並確保正確送達至受信端網路。非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將來自網際網路之話務傳送至公…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30條 經公告指定須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其必要管理費用之經營者,應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辦理。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31條 主管機關得命經營者就其設施之狀況、營運事項、資通安全管理提出報告,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監理人員攜帶證明文件,查驗其所裝置之各項電信設備與資通安全管理實施情形,經營者不得拒絕。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31-1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通知,應於一年內建立資通安全防護及偵測設施,並定期進行滲透測試、弱點掃描及修補作業,並通過ISO/IEC27001國際標準及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手冊ISO/IEC27011增…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31-2條 經營者設置電信設備機房者,應建立人員進出管制工作日誌,記錄進出人員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所屬機關(構)、進出時間、進入目的及複查人員之複查紀錄等內容,工作日誌應至少保存六個月。前項電信設備機房包括網管中心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