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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54條 …屋頂突出物提供適當空間供電信機構裝設通信設施,或協助鄰近地區改善電視收訊。前項電視收訊改善處理原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2. 行政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不符經營管理規定、違反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經該管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3.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1條 …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4.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3條 …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前項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拆除之危險建築物,其基地未完…
  5. 行政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第2條 …以檢查,並就損壞現象予以調查、記錄,並評估其損壞程度及判定其改善方式。
  6. 行政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準檢查簽證結果製成標準檢查報告書。前項標準檢查簽證結果為提具改善計畫書者,應檢附改善計畫書。
  7. 行政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第9條 …果報告書。三、已拆除建築物之證明文件。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之建築物,申報人檢具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出具之排除弱層破壞補強成果報告書,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8. 行政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第12條 …一、申報書。二、標準檢查報告書或評估檢查報告書。三、標準檢查改善計畫書。四、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認可證影本。五、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文件。前項標準檢查報告書或評估檢查報告書,由下列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
  9. 行政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第13條 …一、經查核合格者,予以備查。二、標準檢查項目之檢查結果為提具改善計畫書者,應限期改正完竣並再行申報。三、經查核不合格者,應詳列改正事項,通知申報人,令其於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改正完竣,並送請復核。但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需…
  10.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24條 …效力。未依經許可之使用計畫使用或違反其他相關法規規定,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或經目的事業、水土保持、環境保護等主管機關廢止有關計畫者,廢止其使用許可。第一項及第三項至第六項有關使用許可之辦理程序、受理要件、審議方式與期限、已…
  11.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28條 …事項之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向申請人收取影響費,作為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之用,影響費得以使用許可範圍內可建築土地抵充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取前項影響費後,應於一定期限內按前項用途使用;未依期限或用途使用…
  12.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38條 …公有者,管理人於收受限期恢復原狀之通知後,得於期限屆滿前擬定改善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備,不受前項限期恢復原狀規定之限制。但有立即影響公共安全之情事時,應迅即恢復原狀或予以改善。
  13. 行政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管理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14. 行政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辦理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之費用,並優先使用於私有建築物改善。二、推廣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教育宣導及相關獎勵之費用。三、推動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研究發展費用。四、本基金之管理及行政費用。…
  15. 行政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為管理及運用本基金,主管機關應設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或由其指定相關主管兼任之,委員十二人至十四人,由主管機關就機關內及其他有關機關、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專家學…
  16. 行政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6-2條 …障礙住宅之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於六十日內改善。但受通知人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逾六十日。
  17. 行政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6-3條 …避、妨礙或拒絕前條第一項之抽查或勘查。四、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改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註銷無障礙住宅標章,應於所屬網站公告、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及通知申請人、無障礙住宅之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18. 行政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7條 辦理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符合第三條設計基準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酌予補助經費。前項補助經費額度,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為限,其補助項目、各項目補助金額上限及優先補助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9. 行政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申請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經費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及竣工期限:一、申請書。二、土地或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三、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原有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四、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
  20. 行政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9條 申請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經費者,應依核定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應備具變更後之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及工程估價明細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及竣工期限。
  21. 行政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10條 …以下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依第三條設計基準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應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其申請補助經費得檢附下列文件之一,視為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一、建築基地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文件。二、建築基地共…
  22. 行政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11條 …下列文件申請核撥:一、申請書。二、補助核准函。三、無障礙設施改善工程合約書。四、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無障礙設施查驗合格表。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23. 行政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14條 原有住宅申請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經費,同一補助項目以一次為限;申請補助項目已獲其他機關(構)補助者,其補助金額應予扣除。
  24. 行政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15條 原有住宅接受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經費者,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因素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外,不得於工程竣工查驗合格後五年內任意變更無障礙設施改善項目。
  25.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其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依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項目之改善期限辦理改善,於改善完竣後併同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申報。前項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申請改善之項目、內容及方式如附表一、附表二。
  26.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3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依前條第一項申請改善時,應備具申請書、改善計畫書、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前項改善計畫書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認可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辦理,得不適用前條附表一一部或全部之規定。原有合…
  27.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4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改善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設備時,不得破壞原有結構之安全。但補強措施由建築師鑑定安全無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28.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5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十層以下之樓層面積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一、防火構造建築物或防火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具備有效自動…
  29.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6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十一層以上之樓層面積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一、樓地板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應按每一百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建築物供作H-2類組使用者,其區劃面積得增為二百平方…
  30.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7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供特定用途空間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一、防火構造建築物供下列用途使用者,其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類組或D-2類組之觀眾席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