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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6條 本基金會組織編制及人員薪資,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2. 行政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7條 本基金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之會計年度一致。
  3. 行政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8條 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二、會計年度終了二個月內,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監事會審核後,報…
  4. 行政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9條 本基金會捐助章程,由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及有關法律規定訂定之;變更時,由董事會擬訂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5. 行政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20條 本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解散之,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一、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而無存續之必要。二、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
  6. 行政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7. 行政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第2條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之遴選,應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財團法人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之人選由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推薦之。
  8. 行政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第4條 本會為辦理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選事宜,設遴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會主任委員聘任之,任期三年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或指派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
  9. 行政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第9條 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或因辭職、死亡或解聘致出缺時,依本辦法規定遴聘之。
  10.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以下簡稱共同基金)之設置與其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以促進原住民族或部落之文化保護及發展為目的。
  11.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共同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智慧創作專用權之收入。二、政府之補助。三、受贈收入。四、共同基金之孳息及收入。五、其他有關收入。
  12.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共同基金應用於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原住民族或部落之下列用途:一、傳統文化保存及推廣。二、文化出版品之發行。三、文化網站之建置及傳播。四、文化及教育機構或團體之補助。五、辦理就學獎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六、從事文化藝術活動、經…
  13.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一、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二、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14.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共同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任。管理委員會委員及召集人應由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原住民族或部落依其組織型態…
  15.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管理委員會之任務如下:一、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共同基金年度計畫之規劃及審議。三、共同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四、共同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五、其他有關事項。
  16.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共同基金之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7.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共同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歸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18.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14條 …者,其智慧創作之收入,應以原住民族或部落利益為目的,設立共同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智慧創作專用權為全部原住民族取得者,其智慧創作專用權之收入,應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並以促進原住民族或部落文…
  19. 行政客家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9條 …策宣傳與輿情蒐整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五、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之監督及輔導。六、其他有關客家藝文及傳播事項。
  20.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條 …基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制定本條例,設置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21.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2條 本基金會之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民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
  22.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3條 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客家委員會。
  23.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4條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一、客家廣播、影視之製播及經營。二、客家傳播影音出版品之發行及推廣。三、客家傳播數位匯流媒體、平臺、網站之建置、經營及推廣。四、客家傳播活動之輔導、辦理及贊助。五、客家傳播人才之培育及獎助。六、其…
  24.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5條 本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五千萬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本基金會設立時,因業務必要使用主管機關經管之國有公用動產及權利,得由主管機關捐贈,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權利…
  25.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6條 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一、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之捐贈。但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捐贈。二、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三、提供服務或從事客家文化傳播事業活動之收入。四、基金運用之孳息收入。五、受…
  26.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7條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員工代表董事至少二人;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應具備相當之客語能力及自我認同為客家人者。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主持董事會,對外代表本基金會。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
  27.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8條 本基金會置監察人三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由監察人互選之。
  28.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9條 董事、監察人人選,由主管機關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本基金會員工推舉之代表,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並送立法院備查;其遴聘之資格、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董事之遴聘,應顧及客家之代表性,並考量傳播、教…
  29.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一、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與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及研究人員,不在此限。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三、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電視及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但代表本基金會擔任…
  30.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5條 …關係。董事、監察人之配偶與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章程之行為,致本基金會受損害時,應對本基金會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