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20條 法規: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第20條 本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解散之,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一、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而無存續之必要。二、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