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821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4 / 61 頁
  1.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28條 …房之供應以公保病房為準。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五。但以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最高負擔金額為限。被保險人自願住較高等病房者,除依前項規定負擔外,其超過農保病房之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第二…
  2.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29條 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診療,住院日數超過一個月者,每一個月應由醫療機構辦理繼續住院手續一次。住院診療之被保險人,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斷可出院療養者,應即出院;如不出院時,其繼續住院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3.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30條 被保險人有自由選擇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療之權利。但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4.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31條 被保險人因傷病而致身心障礙,經領取身心障礙給付後,不得以同一傷病,申請住院診療。
  5.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32條 被保險人診療所需費用,由保險人逕付其自設或特約之醫療機構,被保險人不得請領現金。
  6.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33條 被保險人因緊急傷病須立即治療,在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以外之醫療機構門診或住院診療者,應於門診結束或出院之翌日起二個月內,檢具醫療證明及費用憑證,交由投保單位專案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但其費用超過保險人支付特約醫療機構費用…
  7.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35條 投保單位填具之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不合保險人醫療給付規定,或虛偽不實,或交非被保險人使用者,其全部診療費用,應由投保單位負責償付。但非因可歸責於投保單位之事由所致者,保險人得請投保單位協助向被保險人求償。特約醫療機構…
  8.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36條 被保險人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者,得按其當月投保金額,依規定之身心障礙等級及…
  9.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37條 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身心障礙,再因傷害或疾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身心障礙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身心障礙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或新增部分之身心障礙程度,依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計算發給身心障礙給付。但合計最高以第一等級給付之。前項被…
  10.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38條 保險人為審核身心障礙給付之需要,得遴聘具有臨床或實際經驗之醫學專家審查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檢查紀錄或有關診療病歷;保險人認為有複檢必要時,並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
  11.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39條 被保險人依第三十六條規定領取身心障礙給付後,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其保險效力自保險人指定之醫療機構出具之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當日二十四時終止。
  12.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40條 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貼十五個月。前項喪葬津貼,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
  13.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42條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14.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43條 辦理本保險所需經費,由保險人按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百分之五點五編列預算,經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由辦理本保險業務機構之主管機關撥付之。
  15.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44-1條 …害保險(以下簡稱本職災保險)。本職災保險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並以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本職災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在直轄市,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二十,直轄市補助百分之二十;在縣(市),中央主管機…
  16.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44-2條 …、第四章第一節及第四十九條之二規定。本職災保險試辦之方式、被保險人資格、範圍、保險費費率、繳費方式與其效力、投保金額、保險事故種類、給付之項目內容、限制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7.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46條 …保手續者,自應辦理參加保險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止,按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分之一罰鍰。農民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18.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48-1條 本條例有關罰鍰之處分,由保險人為之。
  19.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49-1條 …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六條所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規定之限制。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後至本條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國民年金法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事者,得由本人於本條…
  20.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49-2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保險人為確認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之資格所需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保險人、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及前項規定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
  21. 行政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審查辦法 第2條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以下簡稱被保險人)於農作場域內,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22. 行政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審查辦法 第3條 被保險人於日常居住處所、農作場域或儲藏室整修農業生產設施(備)或農機具時,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視為職業傷害。
  23. 行政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審查辦法 第4條 被保險人由日常居住處所、農作場域、儲藏室、集貨場或習慣交易地點間載運農機具或自行生產之農產品,於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視為職業傷害。被保險人於前項之應經途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
  24. 行政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審查辦法 第5條 被保險人於農作場域、集貨場或適當地點內,就其自行生產農產品執行採收後處理行為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視為職業傷害。
  25. 行政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審查辦法 第6條 被保險人於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中,因他人之行為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視為職業傷害。
  26. 行政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審查辦法 第7條 被保險人於農作場域內,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受動物或植物傷害者,視為職業傷害。
  27. 行政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審查辦法 第8條 被保險人於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中,因遭受雷擊或其他相類因農業工作遭受天然災害之危險性較高而致傷害者,視為職業傷害。
  28. 行政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審查辦法 第9條 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罹患下列疾病者,為職業病:一、有機磷殺蟲劑中毒、氨基甲酸鹽殺蟲劑中毒及其他農藥中毒。二、甲醛中毒。三、中暑、熱痙攣或熱衰竭。四、低溫作業或低溫物品引發之凍傷、失溫等疾病。五、紫外線暴露引發之皮膚…
  29. 行政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審查辦法 第9-1條 被保險人罹患、促發或惡化前條各款以外之疾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該疾病與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30. 行政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認定標準 第2條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者,其期間每年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一百八十日之限制:一、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或促進就業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再參加勞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