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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 200 頁-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4條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購置自行使用之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十三;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五,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
-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4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經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有虛報不實情事者,依所得稅法及稅捐稽徵法有關逃漏稅之規定處理。
-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營利事業股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4條 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其持有股票時間達四年以上者,得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之百分之二十,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
- 行政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 第4條 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所得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
- 行政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協助實施者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4條 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協助實施者應自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之日起一年內,檢附其實際支付第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及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發給之成果備查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但中華民國一百…
- 行政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第4條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機關或團體,該非現金財產因折舊、損耗、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致其捐贈時之價值與依第二條第一項本文、同條項第一款本文、同條項第二款及前條規定計算之金額有顯著差異者,其捐贈列…
- 行政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 第4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一款第一目所稱職業專用服裝費,指所得人從事職業所必需穿著,且非供日常生活穿著使用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該服裝之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當年度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百…
-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4條 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或民用航空運輸業在臺灣地區銷售貨物或勞務,其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及第五章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憑證、設置與登載帳簿、計算稅額及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其取得前條規…
-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4條 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及特種勞務,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一、產製特種貨物者,為產製廠商…
-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14條 使用統一發票之納稅義務人銷售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稅額應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之。
-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24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國稅,由財政部主管稽徵機關稽徵之。前項稅課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其分配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指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之全部、部分及其加工品。
-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用詞,定義如下:一、專供研究發展之用者,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治污染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小客車。二、專供公共安全之用者,指供政府機關(構)使用附有特殊裝置…
-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運銷國外之特種貨物,於出口後因故退貨,除退運回廠應由該貨物之產製廠商先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免稅,檢附上開證明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免稅復運進口外,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申報繳稅。
-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第4條 依第三條分配運用之其他社會福利支出,受配機關應研提運用計畫及績效指標,每半年並將收支及運用情形上網公告,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年度結束時,應提報運用績效及成果報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及…
- 行政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4條 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登錄執業證明書。
- 行政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14條 未依規定辦理登錄或登錄後經註銷者,不得執行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其擅自執行業務者,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 行政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24條 經教育部核准立案設有財稅(政)、會計、企管、商學或法律系(所)、科之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以財經、稅務、會計教育訓練為宗旨,且訓練著有績效之財團法人、非營利性社團法人,得檢附下列文件,向轄區國稅局申請核准為本法第三十五條…
- 行政記帳士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 第4條 前條之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 行政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第4條 聯合執行業務者,應以聯合事務所為主體設置帳簿,記載其全部收支。執行業務者主事務所與分所,依前二條規定分別設置帳簿者,其年度結算時,應由主事務所合併編製結算收支報告表。
- 行政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第4條 由各級政府機關籌設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不受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款之限制。前項所稱各級政府機關籌設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指由各級政府機關捐助成立而其所捐助之財產達捐助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9.03.05訂定) 第4條 依第二條規定選擇緩課所得稅之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應於股票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其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時,以該股票之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作為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於扣除…
- 行政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 第4條 納稅義務人提供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作為繳納稅款之擔保品者,依有價證券之種類,分別按下列規定計值,再按八折計算:一、公司股票、受益憑證:按提供擔保日前一日證券市場之收盤價格計算。但為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六…
- 行政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 第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4條 公務員於離職前二年內所任職務與納稅事務有關者,如於離職後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自離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在任所所在地區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
- 行政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14條 稽徵機關對於會計師依本辦法代理所得稅簽證申報案件,除對所提供之查核報告、查核工作底稿以及其他有關表報說明尚有疑問或認為尚有應行查核事項,得向該會計師查詢,或通知會計師限期補具查核說明文件,或通知會計師向委託人調閱帳簿文據…
-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4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自行使用於回收再利用之設備,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七,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適用前項之設備,以全新及未申請投資抵減者為限。
-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