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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07條 土地改良物之分類,依土地法第五條規定。
  2.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08條 建物估價,以成本法估價為原則。辦理建物估價時,其附屬設施得一併估計之。
  3.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09條 本規則所稱農作改良物之估價,指附著於土地之果樹、茶樹、竹類、觀賞花木、造林木及其他各種農作物之估價。
  4.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10條 農作改良物之估價,應依其類別,考量其生產環境、農業災害、生產技術、生產期間、樹齡大小、生長情形、結果習性、管理狀況及農業設施等因素估計之。
  5.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11條 農作改良物之估價方式如下:一、農作改良物幼小且距孳息成熟期尚長者,依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視作物生長情況估計之。二、農作改良物接近孳息成熟期者,應估計其收穫量及市場價格,必要時得扣減價格日期至作物孳息成熟期間收成所應投入之…
  6.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12條 附著於土地之工事及水利土壤之改良,以成本法估價為原則。但得斟酌比較法及收益法估價之結果,決定其估價額。
  7.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13條 受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建物,應先估算其未受污染之正常價格,再依據委託人提供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考量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影響,並計算其減損額後,從正常價格中扣除之,以其餘額為該建物之價格。
  8.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14條 權利估價,包括地上權、典權、永佃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耕作權、抵押權、租賃權、市地重劃、容積移轉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估價。
  9.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15條 權利估價,應考慮契約內容、權利存續期間、權利登記狀況、相關法令規定、民間習俗及正常市場權利狀態等影響權利價值之因素估計之。
  10.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16條 地上權估價,應考慮其用途、權利存續期間、支付地租之有無、權利讓與之限制及地上權設定之空間位置等因素估計之。
  11.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17條 典權估價,應考慮權利存續期間、權利讓與之限制等因素,以典價為基礎估計之。
  12.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18條 永佃權估價,應考慮佃租支付情形、民間習俗等因素估計之。
  13.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18-1條 農育權估價,應考慮設定目的、約定方法、權利存續期間、支付地租之有無及高低、權利讓與之限制、民間習俗、得為增加土地生產力或使用便利之特別改良等因素估計之。
  14.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19條 不動產役權估價,應考慮需役不動產與供役不動產之使用情況、權利存續期間、不動產役權使用性質、民間習俗等因素估計之。
  15.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20條 耕作權估價,應考慮耕作期間、權利登記狀況、相關法令規定等因素估計之。
  16.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21條 抵押權估價,應估計價格日期當時勘估標的正常價格,以實際債權額為基礎,考慮其他順位抵押權設定狀況、流通性、風險性、增值性及執行上之難易程度等因素調整估計之。
  17.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22條 租賃權估價,應考慮契約內容、用途、租期、租金支付方式、使用目的及使用情形等因素估計之。
  18.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22-1條 市地重劃估價,其重劃前、後地價評估項目應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市地重劃實施辦法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23條 容積移轉估價,應考慮容積送出基地、接受基地及其他影響不動產價格及相關法令等因素估計之。
  20.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24條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估價,其評估項目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1.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25條 …──────比率素地單價×基地總面積+〔營造或施工費單價×(1-累積折舊率)×全棟建物面積〕區分所有建物情況特殊致依第一項計算之基地權利價值顯失公平者,得依第一百二十六條之二計算之基地權利價值予以調整。
  22.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26條 權利變換前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總價值低於區分所有建物坐落基地之素地總價值者,各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權利價值,計算方式如下:一、依前條規定計算基地價值比率。二、各區分所有建物基地權利價值=各區分所有建物房地總價×基地價值比率。…
  23.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26-1條 權利變換前為非屬區分所有之建物者,應以該建物之房地總價乘以基地價值比率計算基地權利價值。但基地權利價值低於素地價值者,以素地價值為準。
  24.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26-2條 權利變換前地上有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所有權人未持有該區分所有建物產權者,其土地權利價值計算方式如下:一、該基地所有權人持有之土地持分可確認其對應之區分所有建物者,依第一百二十五條或第一百二十六條計算其對應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
  25.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27條 權利變換前之基地未建築使用者,以素地價值推估其土地權利價值。
  26.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28條 權利變換後區分所有建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應考量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建築計畫、建材標準、設備等級、工程造價水準及更新前後樓層別效用比關聯性等因素,以都市更新評價基準日當時之新成屋價格查估之。
  27.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29條 不動產之租金估計應考慮契約內容、租期長短、使用目的、稅費負擔、租金水準、變遷狀態、租約更新、變更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估計之。
  28.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30條 不動產租金估計,以估計勘估標的之實質租金為原則。前項所稱實質租金,指承租人每期支付予出租人之租金,加計押金或保證金、權利金及其他相關運用收益之總數。
  29.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31條 不動產租金估計,應視新訂租約與續訂租約分別為之。
  30.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32條 新訂租約之租金估計,得採下列方式為之:一、以新訂租約之租賃實例為比較標的,運用比較法估計之。二、以勘估標的價格乘以租金收益率,以估計淨收益,再加計必要費用。三、分析企業經營之總收入,據以估計勘估標的在一定期間內之淨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