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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42條 海上變電所(站)裝置分為主設備區及輔助設備區:一、主設備區包括變壓器、開關設備、自動控制與保護系統及電纜整理室等相關設施。二、輔助設備區包括經常性主要輔助所內供電設施、緊急供電系統、通訊系統及蓄電池組等相關設施。海上變電…
  2. 行政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4條 …乘者,不包括在內。前項電子遊戲機不得有賭博或妨害風化之設計及裝置,其分類如下:一、益智類。二、鋼珠類。三、娛樂類。前項分類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10-1條 …毀或其他侵害,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運用於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網路安全維護或資料與雲端安全維護有關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第一項所稱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指運用機器學習演算法、深度學習演算法、大型語言模型或自…
  4.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20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工廠內機器設備之裝置、安全衛生設施、勞動條件、污染防治、消防設備及其他有關事項,應於開工前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檢查,園管局或分局應於接受申請後五日內檢查完畢;經檢查合於規定並按照投資計畫實施者,准予開…
  5. 行政度量衡法 第2條 …:指量測物理量之基準。二、度量衡器:指量測物理量之各種器具或裝置,而以數值及度量衡單位表示者;具有高穩定之物理、化學或計量學特性之標準物質,亦視為度量衡器。附屬於度量衡器之設備,足以影響度量衡器之量測功能者,為該度量衡器…
  6.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4條 …人應利用原有設備營業,不得變更位置、規格及營業種類。如需增加裝置或設備時,應事先繪具圖說敘明理由,報經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添置。前項增加之裝置或設備於契約終止時,應即無條件自行拆除,並回復原狀;經通知限期自…
  7. 行政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第3條 …(元/立方公尺)。前項所稱取用水量,於依水利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裝置量水設備者,為其逐月填具用水紀錄表報查之實用水量;於未依規定裝置量水設備,或雖依規定裝置量水設備而未逐月填具用水紀錄表報查者,以水權狀及臨時用水執照記載之引…
  8. 行政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三)公務檢測用感應式線圈測速儀。(四)公務檢測用區間平均速率裝置。七、公務檢測用噪音計。八、濃度計:(一)公務檢測用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二)稻穀水分計。(三)硬質玉米水分計。(四)公務檢測用車輛排氣分析儀。但不包括…
  9. 行政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第3條 …核發日期於申請憑證之日前一年內者為限。轉供之發電設備符合一定裝置容量範圍且申請人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先行檢附經查驗機構核可之自行評估報告提出申請,並應依規定期限向憑證中心補提第一項第四款之發電設備查核報告。逾期未提出者,自…
  10. 行政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第12-1條 …比檢測儀檢定費,每套新臺幣四千三百元;以相同主機搭配不同連接裝置同時申請檢定者,每增加一組連接裝置加收新臺幣三千元。
  11. 行政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第22-3條 區間平均速率裝置檢定費,單一道路區間檢定費每件新臺幣五萬元;同一道路區間雙向同時申請檢定者,二件合計新臺幣八萬元。
  12. 行政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取用量新臺幣三元計算。二、每日溫泉取用量低於二立方公尺且無需裝置計量設備者,溫泉取用費以每月新臺幣三百元計算。前項第一款供地熱發電後之尾水,移作其他用途之水量,應補足至每立方公尺溫泉取用量新臺幣九元。第一項第一款適當地層…
  13. 行政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第2條 …設備、雷達測速儀、雷射測速儀、感應式線圈測速儀、區間平均速率裝置、噪音計、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稻穀水分計、硬質玉米水分計、車輛排氣分析儀及照度計等十二項檢定業務之政府機關或團體,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我國之行政機關…
  14. 行政溫泉法 第19條 溫泉取供事業或溫泉使用事業應裝置計量設備,按季填具使用量、溫度、利用狀況及其他必要事項,每半年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紀錄之書表格式及每半年應報主管機關之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5. 行政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6條 …由型式認證申請人或其繼受人聲明度量衡器之功能、軟體設計及外接裝置功能未違反度量衡器型式認證技術規範規定。
  16. 行政水利法 第39條 水權人應在取水地點裝置量水設備,並將全年之逐月用水情形、實用水量,填具用水紀錄表報查。前項設備及用水情形,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
  17.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13條 天然氣事業之輸儲設備,其材質、檢測、裝置及其他安全事項,應符合國家標準或相關法規規定;未訂有國家標準或相關法規未規定者,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認定得採行之其他先進國家標準。天然氣事業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於輸儲設備裝置防災相關設施…
  18.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21條 天然氣事業因裝置輸氣設備以外之輸儲設備,須承購或承租他人土地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協調處理。
  19.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35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為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裝置使用天然氣之管線設備,得向用戶收取費用;其收費應依計費準則之規定,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合格之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供用戶自…
  20.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60條 …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裝置防災相關設施。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建置可即時切斷供氣之區域性供氣系統。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即時採取必要處置或改善措施。四、未依第十八條第…
  21. 行政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採行先進國家相關標準認定辦法 第3條 …設備使用期間內,應妥為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查驗。前項輸儲設備之裝置、施工方式、檢測及其他安全事項亦應符合所採先進國家之標準。
  22. 行政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7條 用戶裝置之蓄水池、水塔及其他各種設備之最高水位,應與受水管保留五公分以上間隙,避免回吸所致之污染。
  23. 行政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9條 …公厘。七、飲水器:十公厘。八、水栓:十三公厘。前項各款以外之裝置,其口徑按用水量決定之。
  24. 行政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13條 …水栓及衛生設備供水水壓不得低於每平方公分○.三公斤;其因特殊裝置需要高壓或採用直接沖洗閥者,水壓不得低於每平方公分一公斤。水壓未達前項規定者,應備自動控制之壓力水箱、蓄水池或加壓設施。
  25. 行政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16條 …依前條之規定辦理。無法維持前項間隙時,應於手動控制閥之前端,裝置逆止閥。
  26. 行政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27條 水量計應裝置於不受污染損壞且易於抄讀之地點;其裝置於地面下者,應設水表箱,並須排水良好。
  27. 行政自來水法 第63條 自來水事業向自來水用戶收取水費,應儘量裝置量水器,以度數計算,每一立方公尺水量為一度,並得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規定每月用水底度。自來水事業裝置前項量水器,得向用戶酌收使用費。
  28. 行政自來水法 第70條 …水用戶停止供水:一、有竊水行為,證據確實者。二、用水設備或其裝置方式經檢驗不合規定,在指定期間未經改善者。三、無正當理由拒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之檢查者。四、欠繳應付各費逾期二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清付者。五、拒絕裝設量…
  29.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4條 …配電盤、分電盤、接地電阻及相關之安全、控制、計量、指示等附屬裝置。
  30. 行政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1-1條 …告,不受一百十二年七月七日修正發布之附件有關產品具電子控制式裝置者,須符合國家標準CNS13783-1及CNS13783-2電磁相容性之品質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