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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5-8條 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前項辯論,當事人應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之。第一項之辯論期日,當事人一造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未到場者,得由到場之訴訟代理人陳述後為裁定。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均未到場者,得不行辯論。大法庭…
  2.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5-9條 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以裁定記載主文與理由行之,並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三十日內宣示。法官於評議時所持法律上之意見與多數意見不同,經記明於評議簿,並於裁定宣示前補具不同意見書者,應與裁定一併公布。
  3.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6-1條 …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三年…
  4.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9條 …後,每年應辦理在職進修,以充實其行政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昇裁判品質。
  5.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46條 行政訴訟之裁判,應規定期限,其期限由司法院定之。
  6.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7-2條 …得就同一事件向不同審判權之法院更行起訴。法院認其有審判權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關於審判權認定之羈束。
  7.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7-4條 …在此限:一、原法院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已認原法院無審判權而為裁判。二、民事法院受理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當事人合意願由民事法院為裁判。前項所稱終審法院,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第一項但書第二款之合…
  8.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7-5條 …束。受移送法院或經前條第一項之終審法院指定之有審判權法院所為裁判,上級審法院不得以無審判權為撤銷或廢棄之理由。
  9.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34條 …,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高等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或約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候補…
  10.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51條 …,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最高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或約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法官…
  11.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51-1條 …高法院之民事庭、刑事庭為數庭者,應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
  12.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51-2條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民事庭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二、刑事庭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
  13.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51-3條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
  14.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51-4條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民事庭、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向受理案件之民事庭、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刑事…
  15.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51-6條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各以法官十一人合議行之,並分別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之審判長。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民事庭、刑事庭法官九人擔任。前…
  16.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51-7條 …之預定遞補人選遞補之。大法庭法官曾參與提案庭提交案件再審前之裁判者,如其於大法庭之裁判迴避,將致其原所屬庭無大法庭成員時,無庸迴避。大法庭法官迴避之聲請,由大法庭以合議裁定之。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其遞補人…
  17.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51-8條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前項辯論,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於民事事件委任訴訟代理人,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刑事案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
  18.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51-9條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以裁定記載主文與理由行之,並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三十日內宣示。法官於評議時所持法律上之意見與多數意見不同,經記明於評議簿,並於裁定宣示前補具不同意見書者,應與裁定一併公布。
  19.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57-1條 …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三年內,…
  20.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60條 …、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21.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83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第一…
  22.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86條 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前項應公開之程序,於法庭空間無法容納合理人數時,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將開庭之聲音、影像傳送至同法院內適當空間之旁聽席公開…
  23.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90條 …。必要時,得予錄影。最高法院、大法庭於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時所為之錄音、錄影,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裁定不予公開…
  24.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90-1條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
  25.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90-2條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三年六個月,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影。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規定。
  26.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101條 合議裁判案件,應依本法所定法官人數評議決定之。
  27.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102條 裁判之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
  28.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103條 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
  29.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106條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前項所稱被害人,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三條…
  30.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5條 …分析聲請人及其他參加法庭活動者之主張。三、協助憲法訴訟文書、裁判書之校閱。四、協助製作、傳輸、提示電子卷證。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