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9條 法規:行政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法官之任用資格及待遇 第19條 行政法院法官之遴選與甄試審查,應注意其經驗與行政法學之素養。行政法院法官任用後,每年應辦理在職進修,以充實其行政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昇裁判品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