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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23條 區內事業輸出貨品時,應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產地標示規定標示產地。依前項辦法規定須專案核准者,得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
  2. 行政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11條 為貿易管理需要,貿易署得公告指定輸入貨品項目,應標示原產地,或應於報關時繳驗產地證明書。
  3.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4條 建築物之租售,應公告下列事項:一、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二、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三、承租或承購資格。四、承租或承購手續。五、出租之租金或出售之售價。六、其他應檢附之文件。
  4. 行政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誤信商品或服務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二、刪除商品重量或成分標示、代理或經銷者電話、地址或其他純粹資訊性事項者。三、刪除國際通用商標或註冊符號者。四、不屬商標之部分改以虛線表示者。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情形,有改變原商標圖樣給…
  5. 行政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53條 …設計之部分與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應以可明確區隔之表示方式呈現。標示為參考圖者,不得作為設計專利權範圍,但得用於說明應用之物品或使用環境。
  6. 行政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54條 設計之圖式,應標示各圖名稱,並指定立體圖或最能代表該設計之圖為代表圖。未依前項規定指定或指定之代表圖不適當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依職權指定後通知申請人。
  7. 行政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79條 本法第九十八條所定專利證書號數標示之附加,在專利權消滅或撤銷確定後,不得為之。但於專利權消滅或撤銷確定前已標示並流通進入市場者,不在此限。
  8. 行政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第3條 …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一、以質量單位標示淨含量五公克至十公斤。二、以體積單位標示淨含量五毫公升至十公升。三、以數量標示淨含量。
  9. 行政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第4條 定量包裝商品上應以顯著方式標示淨含量,其標示規定如下:一、字符應包含數字及法定度量衡單位名稱或代號,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公尺(mm)。但定量包裝商品以數目計價販售者,得以整數數目標示。二、應以確定方式為之,不…
  10. 行政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第5條 …度量衡單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物為固體者,應以質量單位標示。二、內容物為固體與液體之混合物者,應以質量單位標示總淨含量及其所含固形物含量。三、其他定量包裝商品內容物,得以質量單位或體積單位標示。前項以質量單位標示者…
  11. 行政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第6條 多件包裝商品應標示總件數及單件定量包裝商品之淨含量,或標示總件數及總淨含量。但外包裝可清楚目視個別商品件數者,得不標示總件數。
  12. 行政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第7條 混合包裝商品應標示各種定量包裝商品之總件數及單件淨含量。但外包裝可清楚目視個別商品件數者,得不標示總件數。
  13. 行政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第8條 本法第五十條規定之未標示淨含量,包含未依前四條規定標示者。
  14. 行政度量衡法 第12條 法定度量衡器,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專供外銷者。二、供作外銷產品之配件者。三、供製造外銷產品工廠所需者。四、供製造工廠之機器設備所使用之配件者。五、供學術研究試驗機構所需者。六、供國防所…
  15. 行政度量衡法 第14條 …專責機關得對法定度量衡器施予檢定。前項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之標示、構造、檢定公差、檢定合格有效期間、最長使用期限及相關技術規範,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
  16. 行政度量衡法 第21條 …者。度量衡專責機關發現前項情事時,應於該度量衡器為停止使用之標示。
  17. 行政度量衡法 第45條 經指定公告之定量包裝商品,應依法定度量衡單位標示淨含量;其標示量與實際量之誤差,不得超出法定之範圍。前項定量包裝商品之種類、標示、抽樣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定量包裝商品之允許誤差之範圍及相關技術規範…
  18. 行政度量衡法 第50條 定量包裝商品之生產或輸入者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標示淨含量、未依法定度量衡單位標示淨含量或其標示量與實際量之誤差超出法定範圍,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或一年之內經抽測有二次不合格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19. 行政度量衡法 第51條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未依第十二條規定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者。二、未依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型式認證、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核准、系列認證或重新申請型式認證者。三、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詐偽情形者。四…
  20. 行政商品標示法 第1條 為促進商品正確標示,維護企業經營者信譽,並保障消費者權益,建立良好商業規範,特制定本法。
  21. 行政商品標示法 第2條 商品標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規定為之。
  22. 行政商品標示法 第4條 …得衡量消費者權益、交易習慣及商品特性,公告特定商品得免依本法標示。
  23. 行政商品標示法 第5條 …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應於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為商品標示。
  24. 行政商品標示法 第6條 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依下列情形之一,標示國內廠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一)國內製造之商品: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二)進口之商品:進口商或分裝商。三、原產地。四、主要成分或材料。五、淨重、容量、數…
  25. 行政商品標示法 第7條 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一、有危險性。二、與衛生安全有關。三、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26. 行政商品標示法 第8條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申請、獎勵、授權使用、廢止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7. 行政商品標示法 第9條 本法規定之標示事項,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二、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三、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28. 行政商品標示法 第10條 商品標示,應具顯著性及標示內容之一致性。商品標示,應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為之。商品因體積過小、散裝出售或其他因性質特殊,不適宜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為商品標示者,應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費者認識之顯著方式代之。中…
  29. 行政商品標示法 第11條 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但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應標示事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中央主管機關得於無損商品之正確標示及保護消費者權益下,公告特定標示事項得僅以英文或其他外文標…
  30. 行政商品標示法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特定商品,於無損商品之正確標示及保護消費者權益下,公告規定其應行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