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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12條 政府應保障原住民族傳播及媒體近用權,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規劃辦理原住民族專屬及使用族語之傳播媒介與機構。前項基金會之設置及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2.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13條 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應予保護,並促進其發展;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3.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14條 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及環境資源特性,策訂原住民族經濟政策,並輔導自然資源之保育及利用,發展其經濟產業。
  4.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15條 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之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政府為辦理前項業務,視需要得設置原住民族地區建設基金;其基金之運用辦法另定之。
  5.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16條 政府應策訂原住民族住宅政策,輔導原住民建購或租用住宅,並積極推動部落更新計畫方案。
  6.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17條 政府應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並針對原住民社會狀況及特性,提供職業訓練,輔導原住民取得專門職業資格及技術士證照,健全原住民就業服務網絡,保障其就業機會及工作權益,並獲公平之報酬與升遷。原住民族工作權之保障,另以法律定之。
  7.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18條 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輔導事業機構、住宅之興辦、租售、建購及修繕業務;其基金來源,由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住宅租售及相關業務收益款、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及收益款、相關法令規定之撥款…
  8.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19條 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一、獵捕野生動物。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三、採取礦物、土石。四、利用水資源。前項海域應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
  9.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20條 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其組織及相關事務,另以法律定之。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
  10.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21條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
  11.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22條 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其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12.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23條 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
  13.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24條 政府應依原住民族特性,策訂原住民族公共衛生及醫療政策,將原住民族地區納入全國醫療網,辦理原住民族健康照顧,建立完善之長期照護、緊急救護及後送體系,保障原住民健康及生命安全。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傳統醫藥和保健方法,並進行研究…
  14.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25條 政府應建立原住民族地區天然災害防護及善後制度,並劃設天然災害防護優先區,保障原住民族生命財產安全。
  15.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26條 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規劃建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並特別保障原住民兒童、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權益。政府對原住民參加社會保險或使用醫療及福利資源無力負擔者,得予補助。
  16.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27條 政府應積極推行原住民族儲蓄互助及其他合作事業,輔導其經營管理,並得予以賦稅之優惠措施。
  17.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28條 政府對於居住原住民族地區外之原住民,應對其健康、安居、融資、就學、就養、就業、就醫及社會適應等事項給予保障及協助。
  18.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29條 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尊嚴及基本人權,應於國家人權法案增訂原住民族人權保障專章。
  19.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30條 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原住民有不諳國語者,應由通曉其族語之人為傳譯。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
  20.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31條 政府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存放有害物質。
  21.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32條 政府除因立即而明顯危險外,不得強行將原住民遷出其土地區域。前項強制行為,致原住民受有損失時,應予合理安置及補償。
  22.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33條 政府應積極促進原住民族與國際原住民族及少數民族在經濟、社會、政治、文化、宗教、學術及生態環境等事項之交流與合作。
  23.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34條 …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
  24.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5.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以下簡稱語推人員),指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人口一千五百人以上之非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專職辦理第四條規定工作項目之人員。前項人員由本會依實際需求協同直轄…
  26.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第3條 語推人員應具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或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
  27.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第4條 語推人員應辦理工作項目如下:一、推廣原住民族語言使用。二、推動原住民族語言學習。三、保存原住民族語言語料。四、其他原住民族語言振興工作。
  28.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擇設籍原住民人口民族別置語推人員一人至數人。非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擇最多設籍原住民人口民族別置語推人員一人。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語推人員,依本會公告當地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別置語…
  29. 行政民間機構置社會工作人員補助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30. 行政民間機構置社會工作人員補助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為僱用原住民五十人以上之民營公司、合作社或其他依法設立之民間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