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34條 法規:原住民族基本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第34條 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