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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 35 頁- 司法公證法 第46條 民間之公證人免職、撤職或因其他事由離職時,應與其繼任人或兼任人辦理有關文書、物件之移交;其繼任人或兼任人應予接收。民間之公證人因死亡或其他事由不能辦理移交者,其繼任人或兼任人應會同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指定之人員接收文書…
- 司法公證法 第49條 民間之公證人死亡、免職、撤職或因其他事由離職並因名額調整而無繼任人者,司法院得命將有關文書、物件移交於同一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其他民間之公證人。第四十六條及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依前項受命移交之民間之公證人準用之。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32條 公證人聲請辭職時,應於預定離職日前二個月,填具離職事由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報請所屬法院層報司法院核定。但因情況特殊,無法於二個月前聲請者,不在此限。司法院准予辭職時,應通知該公證人及其所屬法院,並登載於司法院網站。前條免職…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32-1條 …法院層報司法院核定。公證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所屬法院載明離職事由檢同有關證明文件,並層報司法院核定。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公證人退職時準用之。
-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7條 …優良,繼續聘用者,或曾任法官助理,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因故離職未滿一年,重新聘用者,免經招考,由各權責法院遴選。但因業務需要得加考筆試或口試。二、應考人未具前項資格者,應參加公開招考。招考事宜由權責法院訂定之。
-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2條 …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四○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四、離職後再任聘用或約用之法官助理,如離職時所支薪點較依前三款資格所敘薪點高者,以該較高薪點敘薪。
-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4條 …業務而知悉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有保守秘密之義務;離職後亦同。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2條 …於自律事實之行為終了後轉任司法行政人員、遷調、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者,其自律事件應由行為終了時任職之法院自律會審議後,由該法院院長為適當之處置,必要時應將處置結果通知法官現任職法院院長。本辦法對轉任司法行政人員、退休或其他…
- 司法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第3條 …法第七十八條第四項、第五項人員退職時,依前條附表所示標準,按離職儲金本金總額給與一次退養金。前項所定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包括法官、檢察官離職後經任命或由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列轉任之人員。第一項人員請領退…
- 司法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第5條 …消滅;定期發給之月退養金,其請求權應自各期發放之日起算。法官離職後再任法官,或經任命為本法第七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人員者,如於離職或轉任時已支領退養金,所領退養金無須繳回,其已結算之任職法官年資亦不再合併計算。
- 司法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第6條 …計算單發給。二、依第三條規定辦理者,由司法院憑金融機構開立之離職儲金分戶離職給付清單計算給與。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者,由司法院逕行發給。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45條 …主事務所所在地在其組織區域內者為限。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勞工,於離職或退休時為同一工會之會員者,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選定該工會為選定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本法關於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
-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3條 …資計入占缺法院之法官服務年資。留職停薪逾六個月、休職、停職或離職時,於計算服務年資時應予扣除。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2條 …經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資格,依本辦法遴選為法官者,得轉任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最高法院及懲戒法院法官。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20條 曾任法官因故離職者,得申請再任法官。依前項規定申請再任者,以任離職前同審級或下級審法院法官為限。
- 司法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14條 …令到職,其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第六條各款所定研習期間之二倍而離職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返還研習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但因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事由經准予離職者,不在此限。前項返還之計算基準,以月為採計單位,未滿…
- 考試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7條 …薪。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或屆滿之次日,因辭職或其他事由離職,不受前項應申請回職復薪之限制。留職停薪人員服務機關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三十日預為通知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向服務機…
-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14條 本法施行前,經銓敘合格人員,於離職後再任時,其俸級核敘比照第十條規定辦理;本法施行後,經銓敘合格人員,於離職後再任時,其俸級核敘比照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但所再任職務列等之俸級,高於原敘俸級者,敘與原俸級相當之俸級;低於原敘…
-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5條 …級。如未具有高一官等任用資格者,適用第一款規定。五、機要人員離職後再任機要職務時,比照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辦理。但再任原機要職務或列等相同之機要職務時,得敘曾敘之職等俸級。前項機要人員如調任或改任其他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之職…
- 考試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7條 …應指定專責人員使用憑證及密碼,於退撫整合平臺辦理登錄及查註。離職或職務異動時,應即註銷其使用權限。發放機關登錄於退撫整合平臺及因而取得之領受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司法法官法 第6條 …者,不在此限。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六、曾任民選公職人員離職後未滿三年。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司法法官法 第7條 …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掌理前項法官之遴選及其他法律規定辦理之事務。前項遴選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
- 司法法官法 第18條 …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並應嚴守職務上之秘密。前項守密之義務,於離職後仍應遵守。
- 司法法官法 第49條 …規定及第五十條懲戒之規定,對轉任司法行政人員、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法官,於轉任、退休或離職前之行為亦適用之。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懲戒之事由。法官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同一行為已經職務法庭為懲戒、不受懲…
- 司法法官法 第50條 …意見後定之。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懲戒處分,以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法官為限。已給付之給與,均應予追回,並得以受懲戒法官尚未領取之退休金或退養金為抵銷、扣押或強制執行。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退休金,指受懲戒法官離職前所有任…
- 司法法官法 第50-1條 法官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後始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其退休金、退養金;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追繳之:一、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處分者,應自始剝奪其退休金及退養金。二、受前條…
- 司法法官法 第69條 …規定催告履行及囑託執行。第二項及第四項情形,於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法官,並得對其退休金、退養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給與執行。受懲戒法官死亡者,就其遺產強制執行。法官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定之。
- 司法法官法 第78條 …院長及懲戒法院院長退職時,除準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規定給與離職儲金外,並依前三項規定給與退養金。但非由實任法官、檢察官轉任者,不適用退養金之規定。司法院秘書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準用前項規定。
- 司法法官法 第97條 實任法官、檢察官於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生效日前六個月起,得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以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資格。前項申請應繳驗司法院或法務部派令、銓敘部銓敘審定函及服務機關出具之服務紀錄良好證明等文件;服務紀錄良好證明之內容、標…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9條 …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其利息按年複利計算至離職之前一日止或死亡當月止。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離職且適用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之公務人員,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始申請發還退撫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