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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9條 各級警察機關主管及專門性職務人員,得經升職教育或專業訓練培育之。
  2.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20條 警察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學校特性及職務需要,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並與教育訓練及考核相配合,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警察人員具有特殊功績者,應予陞…
  3.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21條 警察職務之遴任權限,劃分如下:一、警監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二、警正、警佐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
  4.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本條文有附件第22條 警察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本俸、年功俸之俸級及俸額,依附表一之規定。警察人員與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相互轉任時,除依本條例規定者外,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其相當官等、官階(職等…
  5.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23條 …或警佐者,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等考試及格,以警正一階任用,自一階三級起敘,先以警正二階任用者,自二階一級起敘。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及格,以警正三階…
  6.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26條 晉階之警察官,核敘所晉官階本俸最低級;原敘俸級高於所晉官階本俸最低級者,換敘同數額之本俸或年功俸。升任高一官等警察官,自所升官等最低官階本俸最低級起敘;原敘俸級高於起敘俸級者,換敘同數額之本俸或年功俸。調任同官等低官階職…
  7.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27條 警察人員加給分勤務加給、技術加給、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其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8.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28條 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種類,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功過,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規定抵銷後,尚有記一大功二次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記一大功以上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記一大過以上人員,考績不得…
  9.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29條 警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職: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二、涉嫌犯貪污罪、瀆職罪、強盜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但犯瀆職罪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不包括在內。三…
  10.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31條 警察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三、犯貪污罪、強…
  11.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32條 警察人員之考績,除依本條例規定者外,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12.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33條 警察人員任本官階職務滿十年未能晉階或升官等任用,而已晉至本官階職務最高俸級者,其考績列甲等、乙等之獎勵,依下列規定:一、甲等:晉年功俸一級,給與一又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年功俸最高俸額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
  13.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34條 辦理考績程序如下:一、內政部警政署與所屬警察機關、學校、各縣(市)警察局及警察大學警察人員之考績,由內政部或授權之警察機關、學校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二、直轄市政府警察局警監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內政部轉…
  14.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本條文有附件第35條 警察人員之退休,除依下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一、警正以下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酌予降低。二、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不…
  15.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35-1條 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者,應給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終身照護。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情形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照…
  16.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35-2條 警察官於任用後,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17.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36條 警察人員之撫卹,除依下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一、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撫卹金基數內涵依其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並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二、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撫卹金。警察人員…
  18.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36-1條 警察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或殉職者,應從優發給慰問金;全失能者,比照殉職之標準。其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死亡或殉職者之慰問金不得低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標準之二倍。前項因公範圍與慰問金發…
  19.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37條 警察人員有特別貢獻或特殊功績者,予以特別休假;其事蹟、日數、核定機關、學校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訂定發布後,並送銓敘部備查。
  20.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37-1條 警察機關為激勵警察人員士氣,促進團結,得辦理互助共濟事項;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21.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37-2條 警察機關為激勵警察人員及支援警察機關勤務、業務人員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得發給獎勵金;其發給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22.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38條 警察機關為適應業務發展需要,得保送現職警察人員,至國內外大學或專科學校進修。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23.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39條 依警察機關、學校組織法規所定之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除任用、退休及撫卹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前經警察機關、學校依有關法令進用之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其任免遷調、獎懲考成、薪給、退休撫卹及…
  24.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39-1條 海岸巡防機關及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之人事事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25.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40條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26.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40-1條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以前入學之警察大學、警官學校學生,或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以前入學之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學生,畢業後未取得任官資格者,得暫支領警佐待遇,於警察官監督下,協助執行勤務。前項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之勤務、任免遷調、獎…
  27. 行政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8. 行政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2條 …關,為內政部警政署。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及中央警察大學之警察人員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情形者,其主管機關分別為海洋委員會、內政部消防署及中央警察大學。
  29. 行政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3條 …公受傷、失能、死亡、殉職慰問金之發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一、警察機關、學校所屬警察人員。二、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列警察官人員。三、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
  30. 行政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6條 …應予抵充,僅發給其差額,已達本辦法給與基準者,不再發給。但依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所發給安全金者,不在此限:一、慰問金。二、與慰問金同性質之給付。三、完全以政府經費辦理保險所衍生之給付。本辦法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