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26條 法規: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俸給 第26條 晉階之警察官,核敘所晉官階本俸最低級;原敘俸級高於所晉官階本俸最低級者,換敘同數額之本俸或年功俸。升任高一官等警察官,自所升官等最低官階本俸最低級起敘;原敘俸級高於起敘俸級者,換敘同數額之本俸或年功俸。調任同官等低官階職務之警察官,仍以原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