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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第2條 監視查驗商品之生產廠場,其品質管理系統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驗證機構之登錄證書、辦妥監視查驗登記且備置基本檢驗設備者,於其登錄範圍內得申請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以下簡稱管理系統監視查驗…
  2. 行政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第3條 …申請管理系統監視查驗;必要時,檢驗機關得派員實地查核,或要求生產廠場提供樣品,就特定項目執行檢驗或監督試驗,經審查符合者,准予登記。前項申請人為國外廠場,應由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辦理。
  3. 行政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第4條 依前條登記之生產廠場,得依下列規定執行商品查驗:一、由生產廠場自行依本法檢驗符合後,自行副署簽發查驗證明。二、生產廠場不在國內者,由報驗義務人檢附生產廠場之檢驗紀錄,報請檢驗機關審查;檢驗機關審查符合後,核發查驗證明。前…
  4. 行政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第5條 登記為管理系統監視查驗之生產廠場,其證書簽署人及檢驗人員,應受檢驗機關之監督。
  5. 行政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執行監視查驗之商品,檢驗機關得派員至生產廠場、港口倉儲場、進口商、經銷商或其他相關場所,執行取樣檢驗或監督試驗,業者不得拒絕。
  6. 行政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第7條 管理系統監視查驗之生產廠場,應保存商品之檢驗紀錄、查驗證明、登記表及其他相關檢驗文件三年。
  7. 行政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第8條 生產廠場停止產製管理系統監視查驗商品在三十日以上者,應自停止日起十五日內,向檢驗機關申請備查;復工時,亦同。前項停工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未能復工者,應於期滿前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8. 行政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第9條 管理系統監視查驗之生產廠場,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或其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檢具有關文件自變更日起三十日內,向檢驗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9. 行政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第10條 管理系統監視查驗之生產廠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採逐批查驗方式報驗,並停止執行第四條第一項商品查驗一個月至六個月:一、未依本辦法規定副署簽發查驗證明。二、因品質不良致生貿易糾紛,經查證屬實或經輸入國檢驗機構檢驗品質不良。三…
  10. 行政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第11條 以詐偽方法取得管理系統監視查驗登記之生產廠場,檢驗機關應撤銷其登記。
  11. 行政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第12條 管理系統監視查驗之生產廠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管理系統監視查驗登記:一、主動申請廢止管理系統監視查驗登記。二、商品檢驗方式經公告不採管理系統監視查驗。三、品質管理系統認可登錄經撤銷或廢止。四、品質管理系統認可登錄範…
  12. 行政標準法 第1條 …致之標準,並促進標準化,謀求改善產品、過程及服務之品質、增進生產效率、維持生產、運銷或消費之合理化,以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13. 行政標準法 第5條 …度、型式、品質、耐久度或安全度及標示。二、產品之設計、製圖、生產、儲存、運輸或使用等方法,或其生產、儲存或運輸過程中之安全及衛生條件。三、產品包裝之種類、等級、性能、構造、形狀、尺度或包裝方法。四、產品、工程或環境保護之…
  14. 行政離島供水營運虧損補助辦法 第4條 …收入。前項所稱必須之自來水成本,包括離島自來水供應必須之各項生產成本、財務費用、應分攤之業務、管理費用、研究發展費用及員工訓練費用。
  15.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27條 國營事業之員工,得推選代表參加有關生產計劃之業務會議。
  16.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第3條 …費:事業每月向用戶收取之基本收費。三、氣體作業:事業自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之管線交貨口,至該事業輸配設備接氣點或儲存設備接氣點間之相關作業。四、儲存作業:事業將購入之天然氣經由加壓設備儲存於儲氣設備之作業。五、輸配作業:…
  17. 行政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11條 …費單據代替之;屬工業用水部分,應依用水計畫之用水平衡圖,提供生產製造作業流程中必要之水量自動監測設備紀錄資料,並據以計算用水回收情形。屬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開發行為之用水計畫,應由基地內個別用水人提供前項證明文…
  18.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3條 …要成分為甲烷占百分之八十以上之氣體。二、天然氣事業:指天然氣生產、進口事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三、天然氣生產事業:指生產天然氣,供應國內公用天然氣事業、工業、電業、汽電共生系統或運輸等用戶之事業。四、天然氣進口事業:指由國…
  19.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5條 經營天然氣生產事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二、廠區位址圖。三、年產能量及生產、處理計畫。四、輸儲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文件。五、輸儲設備配置及其容量。六、處理工廠或輸儲設備屬租用者,檢…
  20.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27條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敷設或維護管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確屬供應公用天然氣事業所需要者,準用第二十三條至前條規定。
  21.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31條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維持供氣穩定,並儲存其供氣用戶所需之供應量。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量。前項儲槽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2.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32條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供應用戶之價格計算方式,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價格計算方式之核定前,應邀集學者專家、消費者保護等民間團體組成審議會審查,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會。依第一項計算方式核定之價格變…
  23.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50條 …應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之輸儲設備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之輸儲設備,每年至少查核一次;必要時,得隨時查核。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查核業務,委任或委託所屬或…
  24.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70條 於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之輸儲設備尚未敷設地區,在一定之供氣區域內,供應適用於天然氣爐具之丙烷混合空氣者,準用第四條有關事業之組織型態、第六條至第十二條有關事業之許可、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有關事業之設備安全、第二十一條至第二…
  25. 行政天然氣事業經營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天然氣生產事業、天然氣進口事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生產數量、進口數量、出口數量、熱值及其他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其申報資料表格式如附表二。
  26. 行政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 第2條 …予列計;車輛、船舶、航空器及機械類之現有量應列為存量。(二)生產量:指國內重要物資生產能量及實際產量。(三)輸入量:指重要物資之進口量。(四)輸出量:指國內生產重要物資之外銷量。(五)內銷量:指國內生產重要物資之內銷量。…
  27. 行政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法人、團體、個人生產或銷售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前項所定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項目及規格標準如附件。申請人為產品銷售代理者,應檢具產品生產者授權申請省水…
  28. 行政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使用人使用省水標章之產品,得不定期於營業地點或生產製造之工廠,實施抽查或產品檢驗;其結果應作成報告書,送達使用人。前項抽查或產品檢驗之省水標章產品,與原申請文件有不一致者,使用人應於一個月內提出說明;抽查或…
  29. 行政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第3條 …止前臺灣省違章建築拆除認定基準第二點第十款規定,取得專供畜禽生產證明文件,或取得專供農業生產之寮舍接水、接電證明書且專供畜禽生產之寮舍。
  30.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5條 …限制。三、農舍原地申請建築免檢附無自用農舍證明、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證明及農地應有耕作事實證明,不受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限制。檢附原核准之農舍使用執照者,得不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