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第9條 法規: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9條 管理系統監視查驗之生產廠場,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或其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檢具有關文件自變更日起三十日內,向檢驗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