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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27條 會計師受公開發行公司委託專案審查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由符合本會所定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之資格條件之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審查簽證。
  2.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28條 會計師執行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以受查公司與外部財務報導及保障資產安全有關之內部控制制度為其審查之範圍。前項所稱保障資產安全,係指使資產不致在未經授權之情況下取得、使用及處分。
  3.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29條 會計師執行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所應涵蓋之期間,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與受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涵蓋之期間一致。
  4.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30條 會計師審查受查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之設計與執行及其所出具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聲明之事項,應提供合理確信,並蒐集足夠、適切之證據,使會計師之簽證風險降至可接受之低水準,並應遵循下列事項:一、專案審查工作應由受有專業訓練,…
  5.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31條 會計師執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程序應分為下列四個階段:一、規劃:(一)取得受查公司董事會及經理人之控制目標、內部控制制度政策與程序之書面紀錄及其他必要之資訊。(二)規劃審查計畫。至少應考量下列因素:企業所屬產業特性、…
  6.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34條 會計師因本會依據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指定,未取得受查公司針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之聲明書者,應對受查公司內部控制設計與執行之有效性提供合理確信,並依確信準則3000號規定出具審查報告。
  7.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36條 會計師專案審查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所發現之缺失,應依規定格式出具內部控制制度建議書,以作為受查公司改進缺失之參考依據。
  8.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37條 會計師受託執行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應依第二十五條至前條規定辦理。會計師執行前項專案審查,應就公司是否已依法令規定執行,其中並應針對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之管理、為他人背…
  9.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40條 …項及其時限,及時安排各子公司提供必要之財務、業務資訊,或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或核閱各子公司之財務報告。前項第三款有關公司應取得各子公司月結之管理報告,進行分析檢討;其應遵行事項,由本會定之。
  10.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43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令其限期改善,必要時並得命令公司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並取具審查報告報本會備查:一、未訂書面內部控制制度。二、未配置適任或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三、未依期限申報或未確實執行年…
  11. 行政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會計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2. 行政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第2條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除其他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則辦理,本規則未規定者,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辦理。特殊行業之查核簽證規則,其有關主管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13. 行政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第3條 …則所稱重要子公司,係指於最近二年度財務報表皆有下列情形之一或會計師認為其對受查者財務報表影響重大之子公司:一、受查者之合併營業收入來自該子公司達百分之十五以上。二、受查者之合併總進貨金額來自該子公司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
  14. 行政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第4條 受查者更換會計師時,前任及後任會計師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及審計準則201A號規定辦理,後任會計師若發現前任會計師與受查者有不同意見,應將其主張意見之理由,詳載於查核書面紀錄。
  15. 行政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第5條 凡受查者上期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或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核定應予調整之事項,截至次期會計師查核時尚未調整者,除僅需於報表上重分類或以附註表達無需調整帳面紀錄者外,應洽請調整或於財務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16. 行政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第6條 會計師及協助會計師執行查核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以下合稱查核人員)應充實專業學識與實務經驗,並遵守職業道德規範。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並督促助理人員持續進修。
  17. 行政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第7條 會計師受託查核之財務報表,應由受查者根據其帳冊及有關文件編製。會計師於查核財務報表時,對重大性與查核風險之考量,應依審計準則315號、320號及450號規定辦理,並應依審計準則500號規定,獲取足夠與適切之證據,作為出具…
  18. 行政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第8條 會計師首次受託查核財務報表,有關期初餘額之查核,應依審計準則510號規定,執行必要查核程序並出具適當之查核意見。
  19. 行政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第9條 會計師對集團財務報表進行查核時,對納入財務報表之組成個體之查核及擬採用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工作,應依審計準則600號規定辦理。
  20. 行政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第10條 會計師採用管理階層聘僱或委任之專家、查核人員專家之工作作為查核證據時,應依審計準則500號、620號規定辦理,審慎評估專家之專業能力、適任能力、客觀性,及專家工作所用資料、假設、方法、結論是否合理及適當。
  21. 行政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第11條 會計師受託查核財務報表時,對受查者是否遵循法令之考量,應依審計準則250號規定辦理。
  22. 行政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第12條 會計師規劃查核執行工作時,應依行業特性及審計準則240號、315號及330號規定辦理。受查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時,會計師應評估受查者是否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之控制作業有效執行,據以決定證…
  23. 行政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第13條 會計師與受查者治理單位之溝通,應依審計準則260號規定辦理;對於設置有審計委員會者,須將與審計委員會溝通之時間、對象、內容及結果記載於查核書面紀錄。
  24. 行政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第14條 會計師開始查核時,應先就下列項目選擇一個月或抽取足夠之資料予以核對:一、傳票與原始憑證逐筆核對。二、傳票與日記簿逐筆核對。三、傳票與明細帳逐筆核對。四、日記簿與總分類帳逐筆核對。五、明細帳之合計數與總分類帳統馭科目之餘額…
  25. 行政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第15條 會計師對受查者資產負債表日後所發生之期後事項,應依審計準則560號規定,查明所發生之重大事項是否已於財務報表調整或揭露。
  26. 行政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第16條 會計師開始查核前,應依審計準則300號規定,規劃其查核工作。
  27. 行政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第17條 會計師採用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作為財務報表查核之證據時,應依審計準則610號規定,評估內部稽核工作之品質。
  28. 行政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第19條 會計師查核時,針對財務報表中認列或揭露之會計估計(包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是否合理及適當等事項,應依審計準則540號規定辦理。
  29. 行政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第21條 會計師受託查核時,應對受查者之財務報表具有長期重要性之有關資料,設置相關檔案,其內容應與當期檔案交叉索引,以後每次查核時,仍須核閱其內容,並予更新或補充。
  30. 行政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第22條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應先就財務報表所列各科目餘額與總分類帳逐筆核對,總分類帳並應與明細帳或明細表總額核對相符後,再依下列程序查核:一、現金及約當現金:(一)評估現金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抽盤庫存現金,如盤點日非為資產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