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會計師受託查核之財務報表,應由受查者根據其帳冊及有關文件編製。會計師於查核財務報表時,對重大性與查核風險之考量,應依審計…
- 第8條會計師首次受託查核財務報表,有關期初餘額之查核,應依審計準則510號規定,執行必要查核程序並出具適當之查核意見。
- 第9條會計師對集團財務報表進行查核時,對納入財務報表之組成個體之查核及擬採用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工作,應依審計準則600號規定辦理…
- 第10條會計師採用管理階層聘僱或委任之專家、查核人員專家之工作作為查核證據時,應依審計準則500號、620號規定辦理,審慎評估專…
- 第11條會計師受託查核財務報表時,對受查者是否遵循法令之考量,應依審計準則250號規定辦理。
- 第12條會計師規劃查核執行工作時,應依行業特性及審計準則240號、315號及330號規定辦理。受查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時,會計師應…
- 第14條會計師開始查核時,應先就下列項目選擇一個月或抽取足夠之資料予以核對:一、傳票與原始憑證逐筆核對。二、傳票與日記簿逐筆核對…
- 第15條會計師對受查者資產負債表日後所發生之期後事項,應依審計準則560號規定,查明所發生之重大事項是否已於財務報表調整或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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