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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第3-1條 建築物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之檢討項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未規定者依本規則各編規定。
  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第3-2條 …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後實施:一、私設通路及基地內通路。二、建築物及其附置物突出部分。但都市計畫法令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三、有效日照、日照、通風、採光及節約能源。四、建築物停車空間。但都市計畫法令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五、…
  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第3-3條 建築物用途分類之類別、組別定義,應依下表規定;其各類組之用途項目,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類別│類別定義│組別│組別定義│├─┬──┼───────┼─…
  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第3-4條 下列建築物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或檢具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其檢具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者,並得適用本編第三條規定:一、高度達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
  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第4條 建築物應用之各種材料及設備規格,除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規則規定。但因當地情形,難以應用符合本規則與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材料及設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修改設計規定者,不在此限。建築材料、設…
  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第5-1條 建築物設計及施工技術之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7.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1條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8.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3條 …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三、…
  9.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5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前項重建計畫之申請,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
  10.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5-1條 前條第一項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為公有財產者,除下列情形外,應參與重建,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六條、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八十六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一、另有合…
  11.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6條 …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一。重建計畫範圍內符合第三條第一項之建築物基地或加計同條第二項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達二百平方公尺者,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二之獎勵,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另給予基準容積百分之零點五之…
  12.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7條 依本條例實施重建者,其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13.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8條 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但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面積,超過同條第一項建築物基地面積…
  14.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合法建築物重建,就重建計畫涉及之相關法令、融資管道及工程技術事項提供協助。重建計畫範圍內有居住事實且符合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
  15.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10-1條 商業銀行為提供參與重建計畫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起造人籌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重建計畫所需資金而辦理之放款,得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之限制。金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前項放款之最高額度。
  16. 行政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第2條 …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得受託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之技術團體。二、專業人員:指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得受託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並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執…
  17. 行政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第3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範圍如下:一、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二、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18. 行政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第4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以下簡稱申報人)規定如下:一、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二、耐震能力評估,為建築物所有權人。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
  19. 行政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第7條 下列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一、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供建築物使用類組A-1、A-2、B-2、B-4、D-1、D-3、D-4、F-1、F-2、F-3、F-4、H-1組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累計達…
  20. 行政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依前條規定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之建築物,申報人應依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如附表三),每二年辦理一次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前項申報期間,申報人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展期:一、委託依…
  21. 行政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第9條 依第七條規定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之建築物,申報人檢具下列文件之一,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者,得免辦理前條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一、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依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完成…
  22. 行政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第12條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核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文件,應就下列規定項目為之:一、申報書。二、標準檢查報告書或評估檢查報告書。三、標準檢查改善計畫書。四、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認可證影本。五、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文件。前項標準…
  23. 行政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第15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相關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4.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18條 各級主管機關因擬訂或變更國土計畫須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調查或勘測時,其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應經該國防設施用地主管機關同意。前項調查或勘測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調查或勘…
  25.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26條 …下列書圖文件:一、申請書及使用計畫。二、使用計畫範圍內土地與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文件。但申請使用許可之事業依法得為徵收或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得申請重劃者,免附。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先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之文件。四、…
  26.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29條 …記為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後,其餘非公共設施用地上建築物始得核發使用執照。但經申請人提出各分期應興建完竣設施完成前之服務功能替代方案,並經直轄市、縣(市)或特設主管建築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申請人於前項公共設施…
  27.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32條 …功能分區圖後,應按本法規定進行管制。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原合法之建築物、設施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
  28.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33條 政府為國土保安及生態保育之緊急需要,有取得土地、建築物或設施之必要者,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價購、徵收或辦理撥用。
  29. 行政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第3條 …條之一所稱建築工程部分完竣,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二幢以上建築物,其中任一幢業經全部施工完竣。二、連棟式建築物,其中任一棟業經施工完竣。三、高度超過三十六公尺或十二層樓以上,或建築面積超過八○○○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30. 行政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第4條 本法第七十條之一所稱可供獨立使用者,係指申請部分之建築物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主要設備等施工完成並具獨立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