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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規定事項,由科學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及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設立之單位執行之。
  3.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園區事業於辦妥設立登記,並經海關核准公告監管後,始得由國外進口保稅貨品。園區事業進口保稅貨品應依海關相關規定,設立保稅帳冊,並指派專職人員辦理保稅業務。園區事業尚未辦妥設立登記而需自國外進口保稅貨品者,得檢具土地或廠房租…
  4.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園區事業於辦妥設立登記,並經海關核准公告監管後,得檢具有關文件向管理局申請辦理保稅貨品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依法令規定合併或分割後存續或新設之園區事業,得申請承受合併消滅或分割前已取得之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
  5.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園區事業經核准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者,應聘任二名以上之保稅業務人員(其中一名應為保稅業務主管級人員)辦理保稅業務,並報請海關核准後副知管理局。園區事業保稅業務人員應具國內、外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含同等學歷…
  6.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園區事業經核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者,其視同進出口案件、委外加工案件、受託加工案件、借料及價值未逾海關核定免繳保證金限額之保稅貨品,運往區外展示、修理、檢驗、組裝測試之案件,得自行點驗進出區。前項屬視同進出口案件…
  7.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7條 園區事業應於製造新產品之翌日起一個月內,產品未出區前,造具各種產品單位用料清表,送海關備查。未送海關備查,而產品已先行出區者,不予除帳。前項期限,因產品特性或實務作業特殊需求,得經海關專案核准延長之。第一項產品單位用料清…
  8.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8條 園區事業應備置保稅貨品帳冊,報請海關驗印,驗印後依海關規定詳細記錄進、出倉數量、倉庫結存數量及動態紀錄等,供管理局及海關隨時查核之用。園區事業進口之非保稅原料、物料,可與其他保稅原料、物料相互替代使用者,應一併登列於原料…
  9.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9條 …法所定之帳冊、表報、放行單證等文件,依海關規定格式印製使用,園區事業因業務需要必須自行設計格式或更改海關規定格式者,應事先報請海關核可。
  10.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0條 園區事業應每年盤存一次,每二年會同會計師盤存一次。但經海關認證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或保稅帳冊製作完善,保稅貨品管理健全之園區事業,得於會同會計師盤存之年度盤存日或盤存期限屆滿日一個月前,向海關申請免會同會計師盤存。盤存日期…
  11.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1條 園區事業得於盤存日一個月前向海關申請辦理假日盤存。園區事業管理制度健全,保稅貨品控管良好,於盤存當日作業前即能編妥盤存清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於盤存日一個月前,向海關申請辦理生產線不停工盤存:一、以研究發展為主要業…
  12.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2條 園區事業依前條規定辦理盤存之保稅貨品與當年度帳面結存數量不符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未逾盤差容許率者,准免補繳稅捐,逾盤差容許率者,應於接獲海關核發之補稅通知後十日內繕具報單補繳進口稅捐、貨…
  13.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園區事業於撤銷或廢止投資核准、解散或遷出區外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結束盤存:一、園區事業應向管理局、海關及稅捐機關洽訂或由海關逕予訂定盤存日期,並得會同管理局辦理盤存。二、海關及管理局應視實際情形將保稅貨品封存於該園區事業…
  14.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4條 園區事業之保稅機器、設備進口屆滿五年後,由園區事業自行除帳,屆時得免列帳監管;其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者,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15.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5條 在園區通關之園區事業進出口保稅貨品應進儲園區海關監管聯鎖倉庫或貨櫃集中查驗區辦理查驗。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海關核准在指定地點查驗︰一、體積過巨、數量龐大、在倉庫起卸不便者。二、危險及易腐貨品進儲倉庫有礙安全者。三…
  16.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6條 園區事業不得將非屬保稅貨品列為保稅貨品報運進口,如有誤列,應於放行後三十日內向海關申請補繳稅捐。
  17.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7條 園區事業之貨品出入倉(廠),應於三日內登帳。但自國外進口保稅貨品,應於海關驗放後七日內登帳。
  18.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8條 園區事業進口貨品因退貨、調換或其他原因得申請復運出口。前項復運出口應繕具報單,依一般貨品輸出規定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19.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9條 課稅區廠商售予園區事業自用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及半製品,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視同外銷,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經海關放行後,核發視同出口報單副本交賣方廠商憑以辦理沖退及減免稅…
  20.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0條 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物流中心或農業科技園區之園區事業以保稅貨品售予或輸往園區事業,視同出口及進口,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園區事業以保稅貨品售予或輸往保稅工廠、…
  21.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2條 園區事業以成品出口,應繕具報單依一般貨品出口之規定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前項在園區通關之出口貨品,應由海關在指定倉庫或地點查驗,經放行後監視裝入保稅卡車、貨櫃加封交運,並簽發貨櫃(物)運送單,隨貨封送出口地海關,經出口地海…
  22.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3條 園區事業以成品售予稅捐記帳之外銷加工廠再加工外銷者,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前項外銷加工廠之稅捐記帳,應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之規定辦理,並以海關簽放報單日期為視同出口及進口之日期。
  23.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4條 …檢附報關必備文件,於出區三個月內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原出售之園區事業已領有視同出口證明者,海關應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二、海關辦理前款手續後,核發退稅用報單副本供原購買廠商辦理沖稅。
  24.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5條 園區事業以保稅貨品售予同區內或其他園區之園區事業,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賣方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前項園區事業售予同區內園區事業,於交易後次月十五日前,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並得採按月彙報及自行點驗進出區…
  25.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6條 園區事業以非交易行為方式,將保稅貨品交付其設於其他園區之分廠、同區內或其他園區之園區事業者,視同出口及進口,應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賣方海關辦理通關手續,並得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
  26.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7條 園區事業以其產品作為樣品或贈品,售予或贈送國內外廠商及參觀之客戶,其非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售予或贈與課稅區廠商者,應繕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二、寄送國外廠商者,應繕具報單依一…
  27.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8條 園區事業輸出入之貨品,數量在十件以下,每件毛重未逾二十公斤,其輸入時,得填具園區事業空運或郵寄少量原料包裝加封交運進廠申請書,向進口地海關申請核准,交由該園區事業所派人員攜運進廠,並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以郵寄輸出時,應向…
  28.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9條 由課稅區輸入園區保稅範圍之貨品,其不申請減免或退稅者,得免辦手續入區。園區事業購進機器,日後有退回、掉換或運返課稅區者,於運返課稅區時,由該園區事業填具「科學園區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出區。
  29.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0條 園區事業之成品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報運出口者,應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其出口報單於出口後交由園區事業除帳,出口廠商不得申請退稅。
  30.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1條 …稅。前二項保稅貨品,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須由園區廠商賠償或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之出區貨品,免繳關稅。前項免繳關稅貨品應於原貨品放行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檢附有關證件,經海關查明屬實者為限。其機器、設備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