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第二章 保稅貨品管理 第7條 園區事業應於製造新產品之翌日起一個月內,產品未出區前,造具各種產品單位用料清表,送海關備查。未送海關備查,而產品已先行出區者,不予除帳。前項期限,因產品特性或實務作業特殊需求,得經海關專案核准延長之。第一項產品單位用料清表有申報不實之虞者,海關得予以查核並要求提出製造程序說明書及其他有利查核之相關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