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266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2 / 43 頁
  1.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9-6條 …規定實行占有抵押物或取回占有標的物時,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向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停駛。
  2.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9-7條 …線。汽車運輸業者應將逾六十五歲之大型車職業駕駛人名冊,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後,駕駛人有異動時,亦同。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交通車因業務需要或汽車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配合港區船舶到港裝卸貨物作業,有駕駛至第一項…
  3.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促進汽車運輸業健全發展,維護營運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得發布命令採取必要之措施。
  4.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照及營運路線許可證,如有污損或遺失,應敘明事由及證照字號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換發或補發,污損者並應繳還原照。
  5.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3條 汽車運輸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備具有關書類圖說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如營業執照或營運路線許可證須換發者,應同時換發。一、轉讓。二、變更公司、行號組織、名稱、地址或負責人。三、增加營業種類。四、變更資本額或增減資產。五、抵押…
  6.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汽車運輸業應按期將左列報表,送請公路主管機關查核:一、運輸成績月報表。二、車輛狀況月報表。三、員工統計年報表。四、燃料消耗統計年報表。五、核定經營路線者,行駛路線年報表。六、營業報告書。前項第六款所稱之營業報告書,包括資…
  7.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5條 …車運輸業全部營業車輛均已出售或經吊銷、繳銷、註銷牌照者,應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停業或歇業。丙種小客車租賃業無汽車出租業務期間超過半年者,亦同。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8.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6條 …業時,應將停止原因、路線起訖點、或區域地名、停業期限等,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如附表五),期滿應即申報復業。前項定期停止營業之路線或區域,如屬公路或市區汽車客運業時,在停止營業期間公路主管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繼…
  9.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7條 …業時,應將其原因連同股東決議書或合夥人同意書及原領執照,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實施。其營業車輛,如出售作為營業用車輛時,應辦理過戶;如出售作為非營業用車輛時,應將牌照繳銷。
  10.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汽車運輸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得為左列之處理:一、限令定期改善。二、應改善事項,逾期尚無成效,或違抗命令,不為改善時,得停止其部分營業。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經交通部…
  11.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9條 遇有非常災害時,公路主管機關為應付緊急需要,得調用轄區內之汽車、修護設備及必要人員,汽車運輸業不得拒絕。因而受有損失者,得申請補償。
  12.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32條 …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及向警察機關報告外,並應將經過情形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報。
  13.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33條 …雜費表。三、旅客須知。四、營運路線圖。前項第一款行車時刻表,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報請備查,並公告於相關車站及沿線所有站牌;其調整時,亦同。行車時刻表之每日預排班表資料,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
  14.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33-1條 …尖離峰班距、行駛路線圖(含停靠站)、業者服務電話。二、其他經公路主管機關規定應揭示之相關資訊。
  15.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35條 公路之同一路線,以由公路汽車客運業一家經營為原則。但其營業車輛、設備均不能適應大眾運輸需要,或其他公路汽車客運業之車輛必須通行其中部分路段始能連貫其兩端之營運路線時,公路主管機關得核准二家以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之。
  16.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36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行駛路線及期限,依下列規定:一、公路汽車客運業申請營運之路線,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如有實際需要得酌情予以變更。二、公路汽車客運業申請營業之期限,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但申請延長營運路線之行駛期限,應…
  17.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37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班車在市區行經路線、設站地點及實施隨招上車之路段,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其行經市區內之路線、設站地點及實施隨招上車之路段,基於維護當地交通秩序之需要,應與當地政府協議定之。二、市區行經路線,以能便捷直接…
  18.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39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路線,如有一部分跨越其他公路汽車客運業所經營之路線時,在其跨越區段內不得設站上下旅客,並不得發售區間票。但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核定者,不在此限。
  19.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0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班車,應依營運路線許可證所核定之路線起點、經過地點、終點、里程行駛營運並停靠核定之站位上下客。但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實施隨招上車之路段,應依民眾招呼停車供民眾搭乘。公路汽車客運業因臨時性或為增進大眾運輸需要,…
  20.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1條 …運業,應配合市區人口之比例及大眾運輸需要之營業車輛、設備,由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一家或二家以上共同經營之。
  21.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2條 市區汽車客運業行駛區域及行駛路線,由核准立案之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其路線延長至該直轄市、縣(市)以外時,以不超過鄰接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範圍為限。有前項後段規定情形者,市區汽車客運業應敘明理由,檢同營運路線圖申請核定。…
  22.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3條 …變更路線或增加設站,或在該直轄市、縣(市)內增加銜接路線時,公路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依前條規定程序辦理。前項延長至核准立案之直轄市、縣(市)以外之路線,在該直轄市、縣(市)內變更路線時,應於實施前函知相關公路主管機關。
  23.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4條 市區汽車客運業辦理聯營時,應先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
  24.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4-1條 同時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者,實施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車輛混合調度前,應先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25.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4-2條 市區汽車客運之偏遠路線,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規劃特殊服務方式、收費基準及應遵守事項,公告徵求市區汽車客運業或計程車客運業經營;經公告無業者有意願時,公路主管機關得輔導當地社會團體或個人成立市區汽車客運業經營。
  26.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4-3條 …得徵求當地社會團體、個人協助。前條市區汽車客運之偏遠路線,經公路主管機關公告徵求經營,無業者有意願時,地方政府得依其公告之特殊服務方式、收費基準及應遵守事項經營。
  27.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4-4條 …運業之限制;其營運車輛並應領用營業牌照,於未繼續提供服務時,公路主管機關應命其繳回牌照,不依期限繳回牌照者,逕行註銷之;其由個人提供服務者,限使用小客車。地方政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經營者,亦同。計程車客運業依第四十四條之二…
  28.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4-5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經核准經營之路線行經偏遠地區者,得檢具計畫書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定後,以其行駛班車提供貨運服務。公路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定,應先徵詢當地相關貨運業同業公會意見後,經評估確能填補貨運業…
  29.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4-6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提供前條貨運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承運之每件貨物運費,不得超過客運路線實收票價之全票金額。但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營運時間、營運班次、貨物運費表,應於各該路線車站、車…
  30.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5條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之客票運價、行李運費、雜費之計收及其調整機制,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依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擬訂,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其調整時,亦同。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依前項主管機關核定之運價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