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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 46 頁-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81條 統計室主任,依法令主辦統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81-2條 政風室主任,依法令主辦政風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82條 本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置設計師、資訊管理師、操作員若干人,處理資訊及有關訓練事項。
-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83條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主辦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定。
-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87條 …視業務需要得設立各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研究,其研究項目及成員由院長指定之。
-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87-1條 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
- 司法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18條 …酌定之數額,由科長、法官、審判長審核,並經會計室簽註意見報請院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由法院經費內墊付。前項國庫墊付之酬金,由會計室開具付款憑單移由辦理出納人員付款,而後依付款程序辦理。辦理出納人員憑傳票支付費用,應請具…
-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8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置院長,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最高檢察署檢察官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9條 …、商業法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
-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18條 …業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
-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39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一、司法院院長監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及其分院。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 司法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除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由考試院代表一人、法官代表七人、檢察官代表一人、律師代表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司法院應於每屆法官遴選委員會組成後,公告全體委員名單,並…
- 司法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4條 …名單送司法院辦理遞補;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缺時,由司法院院長補聘;法官代表出缺時,依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規定辦理遞補。遞補委員之任期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司法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5條 本會由司法院院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院長不能召集或出席會議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 司法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3條 …結果報請司法院公告,並以書面通知被遴選人。前項公告前,司法院院長如對遴選結果認有再行審議之必要,得發交本會復議。但以一次為限。
-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3條 …,除依法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處、所、科、室名義行之者外,以院長名義行之。
-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4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應於每年度終了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年終會議,分別決定次年度智慧財產法庭法官及商業法庭法官司法事務之分配、分案符號、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之法官及試…
-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5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7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8條 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得發布命令。
-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9條 下列事項由院長處理或核定之:一、年度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二、公設辯護人辯護書類之核閱、初任司法事務官書類之審閱。三、重要行政文稿函件之核判。四、庭數之擬議及一般人事配置之核定。五、編制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六、各…
-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10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對於該法院及其分院民、刑事案件、行政訴訟、強制執行、非訟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之案件,應隨時考查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
-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11條 有關行政事務之處理或法律見解之溝通,院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集有關職員舉行會議。
-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12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得視該法院及其分院事務之增減及業務之需要,擬具年度概算,報請司法院核辦。
-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13條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並陳報司法院。
-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14條 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從事研究、設計、審核等事項。
-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操行、學識、能力之監督、考核與獎懲之擬議。八、年終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九、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十、法律問題之研究。十一、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十二、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十三、其他有關庭務之處理。前項…
-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17條 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
-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20條 法官配受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行分案。其接辦之法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法官依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之新收案件。
-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23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得指定庭長、法官專責辦理下列事項,並酌予減分或停分案件:一、檢查法院及所屬分院業務。二、確定案件之審查事項。三、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事項。四、法令疑義之研擬事項。五、規劃、推動司法業務革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