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3條 法規: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13條 本會應將遴選結果報請司法院公告,並以書面通知被遴選人。前項公告前,司法院院長如對遴選結果認有再行審議之必要,得發交本會復議。但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