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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各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組織通則第十二條訂定之。
  2.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4條 本分署設作物生產課、農業資材課、運銷加工課、糧食產業課、糧食儲運課、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辦理分署各項業務;下設台中辦事處、雲林辦事處,辦理農糧業務之執行及農產品產銷事宜。
  3.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6條 農業資材課掌理下列事項:一、吉園圃班使用標章、防治紀錄之督導與抽查。二、協助蜂產品品質抽驗。三、協助有機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四、協助農業機械及自動化推廣計畫之執行及督導。五、農業機械補助案件協助、複核。六、農業動力用電申…
  4.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0條 …發事項。六、新聞發布及聯絡、媒體與記者之聯繫及協助採訪。七、農業新聞與輿情資料之蒐集及分析。八、人民陳情案件列管及其他不屬於其他課室之業務。九、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5.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2條 …署歲出應付款保留之審核、申請。七、會計報告、決算之編製。八、農業特別收入基金分基金各項會計業務之處理。九、公務統計報表之審核。十、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6.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4條 …林辦事處掌理下列事項:一、作物生產有關業務之配合及執行。二、農業資材有關業務之配合及執行。三、運銷加工有關業務之配合及執行。四、糧食產業有關業務之執行。五、糧食儲運有關業務之執行。六、配合農糧資訊化業務推動,負責辦事處資…
  7. 行政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8. 行政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本辦法所稱輔導單位,指農業產銷班所在地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場)、農業產業團體、公所,或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與農業相關之機關(構)或團體。農業產銷班應選定一輔導單位,並取得其出具之輔導同意書如附件一。輔…
  9. 行政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條 農業產銷班應以年滿十八歲,且土地相毗連或經營相同產業之農民為班員組成。
  10. 行政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農業產銷班之類別及產業分類如下:一、農作類:蔬菜、果樹、花卉、雜糧、稻米、特用作物、菇類等。二、畜牧類:毛豬、牛、鹿、羊、兔、肉雞、蛋雞、水禽、火雞、鴕鳥等。三、漁業類:水產養殖、特定漁業、漁業權漁業、娛樂漁業等。四、其…
  11. 行政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農業產銷班名稱冠以直轄市或縣(市)、鄉(鎮、市、區)、產業或產品,並應有班別編號,同一鄉(鎮、市、區)同一產業之班別編號不得重複;其格式如附件三。但本辦法發布施行前,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列冊登記之農業產銷班,得保留…
  12. 行政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6條 農業產銷班應訂定班公約,並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二、宗旨。三、輔導單位。四、業務範圍。五、班場所地址、電話。六、班員加入、退出及除名之規定。七、班員權利及義務。八、班費繳納或退還之規定。九、班長、副班長、書記及會計選舉…
  13. 行政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農業產銷班由班長檢具下列文件,送請輔導單位協助審查符合規定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一、設立申請書如附件四之一。二、班員名冊如附件五。三、籌備會議紀錄。四、班公約。五、班員經營規模證明文件。六、輔導單位出具…
  14. 行政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經登記之農業產銷班,其下列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一個月內,由班長檢具變更申請書如附件四之二及有關文件,送請輔導單位協助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一、班長、副班長、書記及會計。二、班主要產品。三、班員加…
  15. 行政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9條 農業產銷班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決議解散者,應於決議日起一個月內,由班長檢具相關資料,送請輔導單位協助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由三分之二以上班員具名同意解散者,得由任一班員檢具相關資料辦…
  16. 行政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0條 農業產銷班班會由班長召集之。班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班長召集之。班長及副班長因故均不能召集時,得經班員二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輔導單位指定一名班員代為召集之。農業產銷班班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農業產銷班召開班會時,應邀請…
  17. 行政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1條 農業產銷班班會之決議,應經全體班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班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但對下列各款事項,應經全體班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一、班公約之訂定或變更。二、班員之除名。三、班長、副班長、書…
  18. 行政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農業產銷班列冊登記滿六個月之次一年度起,每二年辦理評鑑一次。但農業產銷班評鑑成績低於六十分者,應於下一年度再對其辦理評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辦理評鑑當年二月底前公告,並函請輔導單位通…
  19. 行政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3條 農業產銷班評鑑方式如下:一、初評:由輔導單位主辦。農業產銷班應於辦理評鑑當年四月二十日前,填具前條第四項所定評鑑表,送請輔導單位初評後,轉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複評。二、複評:(一)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主辦…
  20. 行政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及輔導單位應對農業產銷班之經營管理、生產技術、行銷能力及評鑑缺失項目等予以輔導。前項輔導事項,必要時得洽請相關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及專家學者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21. 行政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5條 主管機關得依年度施政重點及農業產銷班評鑑結果,於年度計畫訂定補助項目,對農業產銷班予以低利貸款、補助或獎勵,並以評鑑成績合格者優先。
  22. 行政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6條 農業產銷班評鑑成績總分為一百二十分,連續二次未達六十分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註銷登記。
  23. 行政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及維護農業產銷班資訊系統,以利產銷輔導及資訊運用。輔導單位於協助農業產銷班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設立、變更、註銷登記時,應將農業產銷班有關資料於農業產銷資訊系統分別予以登錄及變更,直轄市或縣(市…
  24.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各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組織通則第十二條訂定之。
  25.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4條 本分署設作物生產課、農業資材課、運銷加工課、糧食產業課、糧食儲運課、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辦理分署各項業務;下設台北辦事處、新竹辦事處、苗栗辦事處,辦理農糧業務之執行及農產品產銷事宜。
  26.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6條 農業資材課掌理下列事項:一、吉園圃班使用標章、防治紀錄之督導與抽查。二、協助蜂產品品質抽驗。三、協助有機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四、協助農業機械及自動化推廣計畫之執行及督導。五、農業機械補助案件協助、複核。六、農業動力用電申…
  27.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0條 …發事項。六、新聞發布及聯絡、媒體與記者之聯繫及協助採訪。七、農業新聞與輿情資料之蒐集及分析。八、人民陳情案件列管及其他不屬於其他課室之業務。九、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28.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2條 …署歲出應付款保留之審核、申請。七、會計報告、決算之編製。八、農業特別收入基金分基金各項會計業務之處理。九、公務統計報表之審核。十、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29.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4條 …竹、苗栗辦事處掌理下列事項:一、作物生產有關業務之執行。二、農業資材有關業務之執行。三、運銷加工有關業務之執行。四、糧食產業有關業務之執行。五、糧食儲運有關業務之執行。六、配合農糧資訊化業務推動,負責辦事處資通安全及各級…
  30. 行政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八條及漁業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