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6條 法規: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第16條 農業產銷班評鑑成績總分為一百二十分,連續二次未達六十分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註銷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