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195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1 / 40 頁
  1.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20條 輸出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國要求提出檢疫證明者,輸出人得申請植物檢疫機關檢疫。檢疫機關實施檢疫後,應發給證明。前項檢疫,應在植物檢疫機關內實施。但檢疫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在該植物或植物產品所在地實施。
  2.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21-1條 輸出入、過境、轉口、轉運、郵遞寄送、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其申請之方式、程序、期限、檢疫作業程序、處理基準、方法、有害物之處理、隔離檢疫作業程序、證明書之核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
  3.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輸出人或其代理人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申請輸出檢疫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連同檢疫費用,向植物檢疫機關提出:一、價格證明。二、植物檢疫機關指定之其他相關文件。
  4.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輸出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取得檢疫合格證明者,得應輸入國要求,由植物檢疫機關發給檢疫標識;其係郵遞或旅客所攜帶者,在規定數量以內,亦得由植物檢疫機關發給檢疫卡。
  5.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輸出之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出前經檢疫不符合輸入國之規定者,由植物檢疫機關通知申請人限期領回;屆期不領回者,由植物檢疫機關處置。
  6.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輸出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檢疫物,因不可歸責於植物檢疫機關之原因,於隔離期間死亡、受銷燬處理或其他因執行檢疫必要所致不能避免之毀損,植物檢疫機關不負賠償責任。
  7. 行政繁殖用植物實施特定疫病蟲害檢查及收費辦法 第4條 …時間、繁殖方法。二、種苗來源書面資料:如屬輸入之種苗,應檢附輸出國之疫情資料;其資料為英文以外之外文作成者,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前項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植物種類需要,指定提供其他相關資料。
  8. 行政密閉式貨櫃運送動物產品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3條 …工具者,應符合下列規定始得輸入:一、密閉式貨櫃之開啟處,應在輸出國起運前,以印有編號之原始封條封妥。二、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或提貨單(B/L)應註明貨櫃及原始封條之號碼。三、更換原始封條者,以於途經…
  9. 行政密閉式貨櫃運送動物產品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4條 …均以印有編號之原始封條或封識封妥,且運輸途中未遭調換。(二)輸出國動物檢疫證明書或提貨單(B/L)載明原始封條或封識號碼。
  10. 行政植物檢疫物進儲自由貿易港區檢疫作業辦法 第4條 …申請書,並檢附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準則規定之文件,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國外植物檢疫物進儲自由港區時,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一、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但經植物…
  11. 行政植物檢疫物進儲自由貿易港區檢疫作業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得免記載收貨人;該文件及植物檢疫證明書所載到達地為第三國家、地區者,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及植物檢疫機關於檢疫完成後影印留存,正本發還輸入人或其代理人;其有再輸往…
  12. 行政植物檢疫物進儲自由貿易港區檢疫作業辦法 第7條 進儲自由港區之動物應施檢疫物及植物檢疫物,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及植物檢疫機關執行檢疫時,除應審查書面資料外,得依風險程度實施逐批或抽批臨場檢疫。
  13. 行政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15條 生物資料庫中之生物檢體除其衍生物外,不得輸出至境外。生物資料庫中資料之國際傳輸及前項衍生物之輸出,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生物資料庫提供第三人使用時,應於其使用合約中載明前二項規定。
  14. 行政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23條 …請主管機關核准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其已輸出境外之生物檢體及相關資訊、資料,應立即銷毀。違反第三十條規定,未就應予銷毀之生物檢體與相關資料、資訊予以銷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前四項…
  15. 行政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14-1條 人體器官、組織、細胞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輸入或輸出。前項輸入或輸出人體器官、組織、細胞之申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16. 行政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16-1條 …月內退運出口、沒入或就地銷燬: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或輸出人體器官、組織、細胞。二、無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或輸出人體器官、組織、細胞之證明文件,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醫院、醫師或病人…
  17. 行政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1條 …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感染性器官、組織、細胞之輸入或輸出,應依傳染病防治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18. 行政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2條 申請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以法人、醫療機構、教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申請輸入或輸出之器官、組織、細胞,其用途以人體移植、教學、研究、保存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19. 行政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3條 申請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供人體移植者,其來源應以無償捐贈方式為之。
  20. 行政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4條 死刑犯捐贈之器官、組織、細胞,不得申請輸入或輸出。
  21. 行政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5條 本國之人類胚胎幹細胞或胚胎幹細胞株,不得申請輸出。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22. 行政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輸入或輸出國別。二、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類別及其用途。三、輸入或輸出之期間。四、輸入或輸出之數量、容量、批次。五、輸入或…
  23. 行政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申請輸入器官、組織、細胞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輸出國主管機關出具同意輸出之文件或足以證明輸出國未管制輸出之文件。二、輸入器官、組織、細胞之檢驗證明文件。三、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前項第二款之檢驗證明文件,應包括之檢驗…
  24. 行政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8條 申請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其核准效期至多以三年為限。
  25. 行政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9條 申請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者,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26. 行政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發之輸入或輸出核准文件:一、以虛偽不實文件申請取得核准文件。二、輸入或輸出之器官、組織、細胞與核准文件登載內容不符。三、違反前條規定,洩漏他人秘密。四、將原申請非移植用途…
  27. 行政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12條 申請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其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三年內不得輸入或輸出:一、未經核准,擅自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二、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輸入或輸出核准文件二次以上。
  28. 行政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輸入或輸出核准文件者,其核准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前,原輸入、輸出核准事項仍屬有效。
  29.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4條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涉及輸入、輸出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30.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34條 …險程度之高低,建立分級管理制度。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者,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第一項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範圍、持有、使用者之資格條件、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方式、陳報主管機關事項與前項輸出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