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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統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 第3條 …情報合作時,應知會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本局),並由本局統合及管制。前項情報合作包括情報交換、情報會議、人員互訪、情報訓練、技術交流、電訊偵蒐及情戰行動等。
  2.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6條 …護法第二十六條之情形者,其出境應經所隸屬之情報機關首長核准。管制期滿後,亦同。前項規定,對非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之人員,亦適用之。前二項人員前往大陸地區,應於返國後接受安全查核。
  3. 總統國家情報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2條 …護國家安全及利益,著有功蹟者。二、從事或協助保防、偵防、安全管制,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情報工作,著有功蹟者。三、策訂國家情報工作重要計畫、政策及推動相關工作,著有功蹟者。四、及時蒐報或發覺影響國家安全及利益之重大…
  4.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者。前項安全維護區範圍及區內各分區之管制程度核定與安全檢查點之指定,以防止安全維護對象遭受危害之必要者為限,由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指揮官或授權特種勤務任務編組副指揮官、兼任副指揮官、執行長及各侍衛編組…
  5.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21-1條 …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執行特種勤務,指由主管機關協調、督導、管制特種勤務相關編組機關(構)、單位,對特勤安全維護對象之預謀或意外危害、滋擾等,所採取之安全維護作為;勤前整訓、實彈演習及勤後人員裝備之撤收等相關特種勤務作為…
  6. 總統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第5條 …人有關之人員、物品、場所、交通、通訊及其他設備為必要之查驗、管制;並得劃定管制區域執行之。但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7. 總統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第6條 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安維人員之查驗、管制而涉及法律責任者,應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8. 行政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8條 …福利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六、社會發展、管制考核、檔案管理應用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七、文書管理、事務管理、本院與各機關權責劃分規定之研擬及解釋。八、本院會議議程編擬、議事程序與紀…
  9. 行政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10條 …與教育文化、香港澳門及蒙藏交流。七、特種勤務、情報通訊、密碼管制及機密保防。八、其他有關外交、僑務、國防、法務、退除役官兵輔導及大陸事項。
  10. 行政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13條 …發展。四、智慧財產權、標準檢驗及公平交易。五、能源發展與安全管制及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輔導管理。六、農漁牧業發展及農業資源管理。七、農業金融、國際農業合作及農漁民福利。八、國家發展規劃、經濟發展、產業發展、國土區域離島發展…
  11. 行政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14條 …運動及國際教育交流合作。二、國家科技發展、學術研究及核能安全管制。三、文化資產保存與藝術、影視及文創產業發展。四、通訊傳播之監理及發展。五、客家語言文化、產業輔導及傳播媒體發展。六、歷代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徵集、研究及闡揚。…
  12. 行政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20條 法規會掌理事項如下:一、法規之研議、審查、整理及管制。二、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三、法制作業之協調及策進。四、訴願案件之審議。五、訴願業務之督導。六、其他有關法制及訴願事項。
  13. 行政國家安全法 第3條 …於國際公約、國防之需要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考量,應進行管制。二、可促使我國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前項所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經…
  14. 行政國家安全法 第6條 …,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告之。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第一項之管制區,為軍事所必需者,得實施限建、禁建;其範圍,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前項限建…
  15. 行政國家安全法 第11條 …產製品或服務,及第二款所指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應依本法管制者,以採購單位於招標文件中特別載明者為限。
  16. 行政國家安全法 第15條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未經申請許可無故入出管制區經通知離去而不從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違反第六條第三項禁建、限建之規定,經制止而不從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
  17. 行政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核對艙單、清點人數相符,並經簽署後,始准起飛。二、進出航空站管制區之人員、車輛及其所攜帶、載運之物品,應經檢查,憑相關證件進出。三、旅客、機員:實施儀器檢查或搜索其身體。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
  18. 行政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海岸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根據海防實際需要,就臺灣地區海岸之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五百公尺以內之地區及近海沙洲劃定公告之。
  19. 行政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前條海岸管制區,依其性質分為下列二種:一、海岸經常管制區:為確保海防安全,經常實施管制之地區。二、海岸特定管制區:於規定時間內,開放供人民從事觀光、旅遊、岸釣及其他正當娛樂等活動之地區。前項管制區設置檢查哨,由海防部隊執…
  20. 行政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人民入出海岸管制區,應向該管軍事機關申請許可。經查驗證明文件或經查證確有入出之必要者,得予許可。
  21. 行政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人民入出海岸管制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須申請許可:一、在規定開放時間內,入出海岸特定管制區。二、戶籍設於海岸管制區或依法得使用之土地、漁塭或廠場位於海岸管制區者,得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三、當地漁民入出海岸管制區…
  22. 行政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山地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根據維護山地治安需要,就臺灣地區各山地鄉、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行政區內之山地劃定公告之。
  23. 行政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前條山地管制區,依其性質分為下列二種:一、山地經常管制區:為維護山地治安,經常實施管制之地區。二、山地特定管制區:具有遊憩資源得提供人民從事觀光、旅遊及其他正當娛樂活動,基於維護山地治安有必要實施管制之地區。前項管制區設…
  24. 行政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人民入出山地經常管制區,應向內政部警政署或該管警察局、警察分局、分駐所、派出所,或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派駐國家公園分隊、小隊申請許可,經查驗證明文件或查證確有入出之必要者,得予許可。人民入出山地特定管制區,應向內政部警政署或…
  25. 行政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人民入出山地管制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須申請許可:一、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得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二、平地人民戶籍設於山地管制區或依法得使用之土地或廠場位於山地管制區者,得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設籍或工作之山地…
  26. 行政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根據軍事設施安全需要,就重要軍事設施所在地及其週邊地區劃定公告之。
  27. 行政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前條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依其性質分為下列七種:一、軍用飛機場。二、飛機戰備跑道。三、飛彈基地。四、永久性國防工事。五、具危險性之軍事訓練、試驗場地或阻絕設施。六、具爆炸危險性之軍事工廠、倉庫及油泵站。七、軍用固定性重要通…
  28. 行政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人民入出前條管制區內之重要軍事設施所在地,應向該管軍事機關申請許可。但於限制時間外,入出飛機戰備跑道、軍事訓練或試驗場者,無須申請許可。
  29. 行政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作戰效能或重要軍事設施安全,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在管制區內指定一定範圍實施禁建、限建。
  30. 行政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海岸管制區之禁建,係指禁止一切建築物之建造;限建,係指限制原有建築物之增建、改建或限制建築物之高度或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