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法規: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國家安全法母法 第四章 入出管制區之許可 › 第二節 山地管制區 第31條 人民入出山地經常管制區,應向內政部警政署或該管警察局、警察分局、分駐所、派出所,或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派駐國家公園分隊、小隊申請許可,經查驗證明文件或查證確有入出之必要者,得予許可。人民入出山地特定管制區,應向內政部警政署或該管警察局、警察分局、分駐所、派出所、檢查所或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派駐國家公園分隊、小隊或指定之處所申請許可,經查驗身分證明文件後予以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