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前條山地管制區,依其性質分為左列二種:一、山地經常管制區:為維護山地治安,經常實施管制之地區。二、山地特定管制區:具有遊憩資源得提供人民從事觀光、旅遊及其他正當娛樂活動,基於維護山地治安有必要實施管制之地區。前項管制區設置檢查所,由警察機關執行檢查、管制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