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人民入出山地經常管制區,應向內政部警政署或該管警察局、警察分局、分駐所、派出所,或國家公園警察隊、小隊申請許可,經查驗證明文件或查證確有入出之必要者,得予許可。人民入出山地特定管制區,應向內政部警政署或該管警察局、警察分局、分駐所、派出所、檢查所或國家公園警察隊、小隊或指定之處所申請許可,經查驗身分證明文件後予以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