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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 62 頁-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條 為增進國民基本通信權益,提供偏遠地區通信服務,以達電信普及化之目標,經營者應依規定繳交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載明下列事項:一、營業項目。二、營業區域。三、通信型態。四、電信設備概況:(一)系統設備建設時程。(二)系統架構及工作原理(含衛星系統特性說明)。(三)衛星通信固定地球電臺特性(含無線電頻率規劃)及預定設置位置、數量(附…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9條 …可籌設後分別計算其應實收最低資本額;申請人同時經營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者,如該業務有實收最低資本額之限制者,亦同。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0條 …司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應符合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段之限制。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7條 …通信網路作業方式、信號方式、建設地點等之詳細說明。五、與其他電信事業經營者間網路介接之介面、預定介接點及通信協定需求之說明資料。六、衛星機構授權使用衛星之證明文件(未提出指配頻率者得免檢附)。七、監督衛星通信網路設備施工…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8條 經營者設置之電信設備,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技術規範。經營者對其衛星通信網路應做適當之操作及維護,使各項設備運作符合有關技術規範之規定;其有違反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善。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9條 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設置之衛星通信網路與其他電信網路互連之國內編碼,由主管機關核配。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之衛星通信網路與其他電信網路互連之國際編碼,由經營者自行取得國際編碼,使用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0條 …告標示並採取適當措施。該警告標示尚應載明輸出功率、所在位置、電信業者、簽證技師及日期等。但天線直徑一‧二公尺以下,僅具接收功能之小型地球電臺,不在此限。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3條 經營者應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衛星通信網路之施工、維護及運用,並於施工日誌及維護日誌認可簽署。前項施工及維護日誌應至少保存一年,主管機關派員查核時,經營者應提供之。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4條 …電臺執照者,由主管機關廢止之。前項電臺之射頻器材,經營者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5條 經營者及其使用者設置之電信設備與其他公眾通信網路連接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不致侵犯他人之通信秘密。二、維持適當之通信服務品質。三、不致損害使用者或公眾通信設備。四、其通信網路與公眾通信網路設備間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前…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7條 …當措施防止他人任意進入或使用固定地球電臺。二、負責運作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可隨時迅速到達固定地球電臺現場做必要之處置。三、遠端控制站應可監測及控制固定地球電臺之運作。四、固定地球電臺經檢測或通知有干擾合法通信時,遠端控制站…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0條 …所定衛星通信業務分配頻段,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主管機關為因應電信及資訊發展之需求,必要時得調整使用頻率或要求更新設備,經營者及使用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補償。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2條 經營者應指派具備經驗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或監督固定地球電臺發射信號之運作。經營者使用之電功率應以滿足實際運用之需求為限,如有干擾發生時,經營者應降低功率或暫停其運作至改善為止。地球電臺發射頻率容許差度及大容許混附發射功…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3條 經營者設置之固定地球電臺遭受其他業者無線電信號干擾致發生通信中斷或品質劣化情況時,應先自行協調解決,其無法取得協議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各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之決定辦理。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5條 經營者設置之衛星通信網路與其他電信事業之通信網路相介接時,不得逾其特許業務範圍。其接續之方式及費率計算,依主管機關所定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6條 衛星通信業務資費之訂定,由經營者依電信法有關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規定辦理。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7條 …營業足以對使用者權益產生損害時,對使用者之賠償方式。五、因其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褫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方式。六、對使用者申訴之處理及其他與使用者權益有關之項目。七、其他服務條件。營業規章…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0條 經營者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其業務、財務、電信設備及高級電信工程人員等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為管理衛星通信業務之經營,得命經營者檢送下列報表,經營者應提供之:一、有關業務者。二、有關財務者。三、有關…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2條 經營者對於調查或蒐集證據,並依法律程序查詢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者,應提供之。前項電信內容之監察事項,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辦理。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5條 …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無線電頻率使用之核准及地球電臺執照,並通知電信事業終止其電信機線設備之租用。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8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其他電信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行政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訂定之。廣播、電視事業設置之電臺,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 第2條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以下簡稱設置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及指定方式,盤點及自評其公眾電信網路之各項電信基礎設施後,提報主管機關。前項盤點及自評結果不完備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補正。第一項通知期限應不得低於二個月。
- 行政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 第3條 …果,得徵詢相關公務機關、民間團體、專家學者之意見,並指定公眾電信網路之全部或一部為一級、二級或三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前項指定應考量公眾電信網路功能重要性、服務區域、可替代性、失效影響等因素。
- 行政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 第4條 設置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結果三個月內,依行政院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計畫書架構擬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評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設置者(以下簡稱關鍵設施設置者)提報之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
- 行政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評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之基準項目依行政院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計畫書架構。
- 行政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 第7條 關鍵設施設置者應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定期盤點及自評其公眾電信網路之各項電信基礎設施;其盤點及自評結果有異動者,應提報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重新核定該關鍵基礎設施之級別。
- 行政廣播電視法 第10-1條 取得廣播、電視事業籌設許可者,應於六個月內依電信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臺架設許可證,於完成架設後,申請電臺執照,並應於取得電臺執照後六個月內,申請核發廣播或電視執照。廣播、電視事業之營運計畫有變更者,應向主…
- 行政廣播電視法 第29條 電臺利用國際電信轉播設備,播放國外節目,或將國內節目轉播國外者,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